林权的实现与采伐许可证之间的矛盾(此类问题国家已经注意到了)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也规定:“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只要不是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都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也就是说,退耕还林者砍伐自己的林地也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在这样的前提下,虽然法律规定了个人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但是作为林地使用者的退耕还林者要采伐林木、获得收益,仍然有重重限制。另外,只要是生态林,无论是否是退耕还林的,都申请不到采伐许可证。这是因为我国的《防沙治沙法》禁止砍伐生态林,也不允许生态林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退耕还林者空有林权,却无法落实,不能采伐,不能交换,无法获得收益或回报,难以解决温饱问题,也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