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24 9:38:10
看看下面的文件,或许就会明白您的问题了。
安徽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林策〔1992〕17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两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两金”是国家为保护和扩大森林资源,从林业生产收入中提取或征收的用于发展林业生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林业两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征收,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或挪用。 第四条 凡经营消耗森林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或提取“林业两金”。消耗森林资源的产品有: (一)木材:原木、原条、各种用途的小材小料和旧房料; (二)竹材、毛竹、篙竹、元竹、淡竹、杂竹; (三)木竹成品及半成品:板材、锯材、木炭、木竹制品等; (四)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香茹、木耳、茯苓、板栗、山核桃、栓皮、擅皮、矿笆、竹笋、松脂等。 第五条 “林业两金”按下列标准提取或征收: (一)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木竹经营单位经营的水材、竹材,按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12%、更改资金8%); (二)国营林场、采育场销售的木材、竹材,按销售价的25%提取(育林基金15%、更改资金10%); (三)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直接销售的木材、竹材,按销售价的25%计征(育林基金15%、更改资金10%); (四)贫困山区县符合本条(一)、(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可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低于第一次销售价的15%(育林基金10%、更改资金5%),淮北地区所属各县(市)育林基金按10%计征,免征更改资金; (五)经营木竹成品及半成品,按产品实际消耗木材、竹材数量和材种折算的销售价计征; (六)经营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和其他林产品,按其销售价的5%征收育林基金,免征更改资金。 第六条 部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伐自有木竹,免征“林业两金”,但应按规定的标准自提育林基金,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自采自用的木竹,免征更改资金。 第七条 征收“林业两金”,必须持有“林业基金征收员证”,并使用《安徽省林业基金征收统一凭证》。“林业基金征收员证”、《安徽省林业基金征收统一凭证》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第八条 多次销售的消耗森林资源的产品,在第一次成交时已缴足“林业两金”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再征。需运往他地的,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在运输证上加盖“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已征”印签,沿途各地要予以放行。没有缴纳或未缴足“林业两金”的,应按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征。 第九条 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营林调查设计、采种、育苗、迹地更新、荒山荒地造林、低产林改造、封山育林; (二)护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 (三)森林资源清查、采伐限额核查; (四)营林基础设施建设、营林设备购置; (五)森林资源培育的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和林业教育培训; (六)林业项目贷款贴息、基金的管理费和代征费等。 第十条 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林区道路建设、森林防火道的延伸; (二)采伐迹地更新与造林; (三)林区简易过坝、河道、楞场、码头、集材场地,通讯线路等设施的修建及更新; (四)木竹防洪、保安; (五)单项价值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的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及投资少、见效快的森林工业转产项目、技术改造和多种经营项目。 第十一条 “林业两金”用于基本建设的,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其项目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林业两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育林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育林基金中征收总额上交省林业主管部门30%,上交地、市林业主管部门20%(其中淮北地区、贫困山区县上交省林业主管部门20%,上交地、市林业主管部门10%)。国营林场上交省林业主管部门30%,70%留场自用。 第十四条 “林业两金”必须存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育称基金不得用于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房屋建设及行政事业费支出。财政、银行、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银行有权拒付。 第十五条 “林业两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营林场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好当年“林业两金”收支计划和上一年度决算报表,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计划时,应按规定报批调整计划。决算报表应有财务情况说明书,不得任意估列,严禁弄虚作假,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不得列入决算。 第十六条 “林业两金”可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厅制定。 第十七条 “林业两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拒不缴纳“林业两金”的单位和个人,每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贪污、挪用、截留、侵占“林业两金”以及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财政、审计部门应按违反财经法纪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可根据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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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24 9:54:11
以下表中列出了“林业两金”的缴纳办法(注意红字部分):农民自用材免交,出售就要缴纳。
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
受理 现场 踏勘 填表 审核 发证 |
1、林木采代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采伐理由、树种、方式、时间、地点、数量、用途等,自用材附有关文件证明以及采伐农户清单 2、标准地调查表或作业设计表 3、林分结构调整申请表 |
7个工作日以内 |
1、“林业两金”(育林基金9%和更新改造资金6%);采伐杉木为60元/立立米,松木和杂木为45元/立方米,毛竹为60元/百株,农民自用材免费 2、林业保护建设费5元/立方米 3、采伐作业设计费2元/立方米 工本费:2元/份 (浙价费[1999]92号) (浙价费[94]19号) |
核发木材 运输证 |
受理 审核 发证 |
1、林木采伐许可证 2、自留地及前屋后的树木和旧房料运输凭乡镇证明 3、个人搬迁的提供工作调令或户口迁移单 4、二次起运凭原签发的有效木材运输证或采购发票 5、竹木及其制品需提交《森林植物检疫证》(上述1、2、3、4只需其中之一) |
即 办 |
1、林业保护建设费5元/立方米(毛竹百株) 2、森林资源补偿费(省内运输免收)杉木20元/立方米,松木和杂15元/立方米,毛竹25元/百株 3、工本费:2元/份 (注:自留地房前屋后的树木销售交林业两金两费) (浙政办发[1989]1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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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24 9:58:26
工厂、机关、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利用厂区、庭院的空闲地和在路旁、河旁、村旁、宅旁营造的林木,自造自用的,免征育林基金;对外销售的,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百分之十五的育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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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24 10:02:46
不过,近几年各地出台了不少相关鼓励支持政策,不知您所在的地区是否有这方面的政策?
例如:http://cache.baidu.com/c?word=%B7%BF%C7%B0%3B%CE%DD%BA%F3%3B%CA%F7%C4%BE%3B%C3%E2%CA%D5%3B%D3%FD%C1%D6%3B%BB%F9%BD%F0&url=http%3A//bs%2Ejl%2Egov%2Ecn/cmsweb/webportal/W219/A31123%2Ehtml&b=10&a=18&user=baidu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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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政发[2005]4号 |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农村居民采伐利用现已成材的"四旁"树木,让群众得到造林的经济实惠。对公路两侧成材的树木,允许林木所有者采伐利用,由交通部门依据《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对农民的自留地和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栽植的树木,可自主采伐,免收采伐的相关费用,并给予更新苗木补贴,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或在育林基金中解决,补贴标准不低于苗木成本的50%。采伐后必须保证当年更新,更新数量要大于采伐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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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24 10:05:29
再如,辽宁省阜新县委县政府首先靠政策调动农民搞好村屯绿化的积极性,于2002年9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放宽林果业政策的补充规定》,文件中写到:“房前屋后植树实行‘谁栽谁有’,享有林木所有权和自主处置权。树木栽植后,在村和乡镇林业站备案,经核定成活株数办理林木所有权证书。砍伐不受限制,免收育林基金”。“自2002年10月1日起,房前屋后及附近空闲地,远离村屯的路旁、沟旁、河旁、田间空地不足3亩,在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前提下,经村委会同意并界定,可由个人栽植树木,享受与房前屋后植树相同的政策。超过3亩的,实行土地转让承包造林,承包期50年”。县林果局也出台了优惠政策,对房前屋后及村屯空闲地植树免费供给苗木。这些政策充分调动起农民搞好村屯绿化的积极性,农民把宅院四旁和空闲地植树看做“绿色储蓄”,还有的将其称做“栽养老树”,你栽我也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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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24 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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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9/24 18:00:42
房前屋后零星树木自用不交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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