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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林海原     提问时间: 2006/9/1 17:52:53
邮箱:joyway@126.com
问题:
 
各位专家好!我有两个问题想问:
1、请问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权限有统一规定吗?广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权限分别是多大。
2、我在自然村所有的一片林地上经营林木,从种植到砍伐出卖,能得到国家哪些资金补助?
急盼专家指点,多谢!多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1 22:08:13

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林资字[1989]138号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凭证采伐是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止乱砍滥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对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采伐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下同),按《森林法》的规定,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严禁无证采伐。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业部规定统一格式(格式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套色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编号要反映省、地(市、林管局)、县(林业局、国营林场)别。采伐许可证一式三联。用于作业单位的执照联,必须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采伐许可专用章。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由《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机关核发。
  分户经营林木的地方,要逐步做到以村或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单位,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发证机关的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发放。发证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和专用名章发证,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发证。
  四、发证机关对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森林法》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证。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需收取林业采伐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自定。
  五、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关和发证人,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计划指标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发证人员的管理,对于不按规定发证、超年采伐计划指标发证、超越职权发证和截留采伐计划指标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执行规定好的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采伐林木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期限和地点进行采伐,因特殊情况超过采伐限期的,必须申报延期采伐手续,但不得跨年度采伐。发证机关应对采伐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
  七、发证机关要建立发证台帐,每年逐级汇总上报,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
  地方发证机关要按期回收每年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按期回收的发证机关,予以通报批评。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翻版复制,不准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否则要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情况,可制定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林业部备案。
  十、本通知也适用于非林业部门。
  十一、本通知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式样(略)
   二、集体(个人)林木采伐许可证式样(略)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1 22:09:32

国有林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

1、国有林场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先提出伐区调查作业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由县(市)林业局签署意见后,报市(州)林业局林场科办理,但年采伐蓄积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林场应到省国有林场工作站审批办理。
    2、国有林场林木采伐许可证使用省林业局统一印制并加盖省林业局植树造林处印章的《国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禁止伪造和使用未加盖省林业局植树造林处印章的《国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
    3、《国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实行责任制度。分级定领导、定专人负责,实行审批一支笔,办证定专人。省林业局植树造林处领管《国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加盖本处印章;省国有林场工作站分批从省林业局植树造林处拿领《国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派专人负责《国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证与发放;各市、州林业局林场科或采伐蓄积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林场,凭旧证直接到省林业局计财处(或基金站)交清"两金";计财处收齐"两金"后开具发票并注明核发《国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本数;各市(州)林业局林场科或林场凭"两金"发票到省国有林场工作站直接领取《国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
    4、坚持"一证一开、一证一采、一证一换"的规定办理《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登记建设台帐,于每月底汇总交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汇总、备案。
    5、实行"结清两金、交旧换新"的办法。《国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换证,"两金"帐未结或未结清,一律不换新证,按时足额上缴"两金",杜绝发生挪用、拖欠"两金"的现象。
    6、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加强采伐监督机制。森林采伐限额按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管理,严禁超额采伐。禁止伪造、倒卖、涂改、转证和重复使用林木采伐许可证。勘察申请采伐的林木,查验采伐许可证,实施现场监督,核实采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林政部门对国有林场竹木出境、运输一律凭加盖省植树造林处印章的《国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方可办理出境竹木运输证,其累计出境竹木不得突破采伐证数额。
    承办单位:湖北省林业局植树造林处、省国有林场工作站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1 22:12:38

您还可以登陆:http://cache.baidu.com/c?word=%C1%D6%C4%BE%3B%B2%C9%B7%A5%3B%D0%ED%BF%C9%3B%D6%A4%3B%B9%DC%C0%ED&url=http%3A//www%2Eyszw%2Enet/fb/list%2Easp%3Fid%3D258&b=0&a=25&user=baidu

查阅“森林限额采伐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讲义”。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1 22:15:56

林木采伐管理讲义

                                      

四、森林采伐管理

1、为什么要实施限额采伐?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的功能包括产品功能、服务功能和文化价值。森林功能的多样性决定了森林对于一国经济发展、生态建设的重要价值,因此,可持续林业成为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共同命题。在我国,由于十分复杂的原因,林业的建设与发展受到了多方面的制约,出现了森林发展的非可持续性,这种非可持续性发展的总体表现可以概括为森林长期过伐、林地大量流失、树种简单化、林分幼龄化、林地衰退生产力下降等。在这些森林非可持续性发展的表现中,森林的长期过伐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在建国初期,为满足国家恢复经济的需要,我国的森林便被大面积采伐,此后则将森林采伐作为森林经营实体维持生存及支持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对森林的过度的、掠夺性的采伐直接导致了我国森林蓄积量的严重下降和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为此,我国制定的《森林法》规定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试图通过控制森林采伐总量来遏制森林滥伐现象,但是,自1987年开始实施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并未完全达到设计该项法律制度的初衷,超限额采伐现象依然十分严重,根据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19941998)的结果,全国年均林木采伐量超采伐限额8679.4万立方米,超采额比例为33.8%,有的国有林场更因长期超限额采伐导致可开采的森林资源耗尽而被迫停产。

《森林法》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目的就是为了减少森林采伐消耗。《森林法》作这一规定,是因为森林具有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等生态社会效益,这方面的作用,不仅为森林所有者享有,而且为全社会所共同享有,国家立法对森林采伐实行必要的限制,这有利于更好地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我国森林资源很少,并且采育失调的情况很严重,必须对森林采伐实行严格限制,做到生长量大于消耗量,采伐量低于生长量。

2、限额采伐的范围

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国务院批准各地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的各分项限额,均为每年采伐胸径5cm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2号文的要求,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采伐应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并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3、审批机关

1)县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采伐,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省、设区市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采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的委托单位审批发证。
2)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应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3)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证。注意只有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或联合体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由乡、村林场或组织联合采伐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林业工作站核实,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5)采伐跨行政区域的插花山的森林和林木,由林权所有者所在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告知采伐地所在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基本条件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

②、农村居民自用林木采伐;

③、经批准增加采伐限额的林木采伐;
④、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森林等公益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⑤、因森林火灾、病虫害、风折雪压等需采伐林木的;
⑥、其它按规定应报林业局审批的林木采伐。

5、须提交的材料

、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申请文件;
、林权证明文件;
、成片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和上年更新验收合格证。

6、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如下:
  (一)审查申请。集体、个人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申请采伐林木,分别由乡林业工作站和申请采伐林木的单位将《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送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发证单位。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发证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审批表逐项进行审查;并按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审查有关证明文件。
  (二)现场调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申请受理后,由县林为主管部门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组织伐区调查设计或伐区简易调查设计。
  (三)领导审批。由核发员将《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连同《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或《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一并送单位领导,由领导在《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四)填发采伐许可证。核发员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属集体、个人采伐林木的,由乡林木工作站将林木采伐许可证送达采伐申请人;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采伐林木的确,由发证单位将采伐证直接发给申请采伐单位。
  
(五)采伐林木,应将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三联)携带备查。集体、个人采伐林木,由乡林业工作站派人进行采伐监督;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采伐林木,由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单位派人进行采伐监督。
  采伐完毕,监督人员应填写《林木采伐监督验收表》,并将此表送交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发证单位存查。

7、采伐技术

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零点五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应降低。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给期。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二十公顷。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对保留的林带、林块,待采伐迹地上更新的幼树生长稳定后方可采伐。皆伐后依靠天然更新的,每公顷应当保留适当数量的单株或者群状母树。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应当实行渐伐。全部采伐更机关报过程不得超过一个龄级期。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小,林内幼苗、幼树株数已经达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二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50%;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林内幼苗、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三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3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的50%,第三次采伐应当在林内更新起来的幼树接近或者达到郁闭状态时进行。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健壮母竹,不得少于两千株。

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一百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二)大江、大河两岸一百五十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三)铁路两侧各一百米、公路干线两侧各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四)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一百五十米二百米以内的森林。    (五)生长在坡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幼龄林、中龄林的抚育采伐,包括透光抚育、生长抚育、综合抚育;低产林的改造,包括局部改造和体办法按照林业部发布的有关技术规程执行。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更新采伐技术规定,由林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场的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进行采伐,不得越界采伐或者遗弃应当采伐的林木。(二)择伐和渐伐作业实行采伐木挂号,先伐除病腐木、风折木、枯立木以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和无生长前途的树木,保留生长健壮、经济价值高的树木。(三)    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幼苗、幼树、母树和其他保留树木。依靠天然更新的,伐后林地上幼苗、幼树株数保存率应当达到60%以上。(四)采伐的木材长度二米以上,小头直径不小于八厘米的,全部运出利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十厘米。(五)伐区内的采伐剩余物的藤条、灌木,在不影响森林更新的原则下,采取保留、利用、火烧、堆集或者截短散铺方法清理。(六)对容易引起土冲刷的集材主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采伐作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8、森林更新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一)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三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值、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到达人工更新的标准;天然下种前整地的,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天然更新标准。(三)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的树种幼树不少于三千株或者幼苗不少于六千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择伐、渐伐迹地的更新质量,达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

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树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9、违法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单位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年木材产量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5%的;(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不按批准的采伐设计文件进行采伐作业的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时,不符合采伐质量要求的作业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三)个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采伐的林木超过半立方米的。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材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一)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二)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三)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为,
   
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9/2 17:33:11

采伐指标的核准,是有相关规定的。一般是国家核准一个省(区、市),以此类推可以到乡,甚至到村、组、户,当然这主要是对商品材而言;对农民自用材,相对来说,县内的自主权大一些。

各地,尤其是省级每年都会预留一些采伐指标。

而对工业原料林(速丰林),其采伐指标不少地方是单列的。

至于补助,只有列入各类工程范围的才有。这一点,你可与当地林业部门联系。如列入了工程,至少有50元/亩的苗木款补助。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9/3 8:15:11

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其它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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