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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liuliangxi     提问时间: 2006/8/26 16: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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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各位专家:国家有“托管造林、林业投资”的相关政策吗?象辽宁绿丰园公司是国家允许的托      管造林公司吗? 还有:内蒙古扎赉特旗国有林场的林地怎么是绿丰园拿来流转给投      资人?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8/26 17:03:07

我还是要不厌其烦地建议您:不要把心思花在这家那家公司上面,没有必要的,要投资林业,不要通过他们这些中间环节来做,这样很危险的。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8/26 17:41:23

森林银行”还是“绿色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2:00 东方今报

  【核心提示】

  近几年来,“林权投资”、“合伙造林”这种新的投资方式频频被提起,2006年4月23日、5月19日《焦点访谈》栏目两次对云南美联木业等公司打着托管造林的幌子行诈骗之实的内幕进行了报道,这种“林权托管”的投资模式受到多方质疑。“林权投资”到底是“森林银行”还是“绿色陷阱”?近日,本报记者应聘北京兆林林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分

公司,“零距离”观察这种“新型投资方式”。

  ●带着对高回报率的疑问应聘业务员

  6月20日,记者接到市民宋先生的电话。

  宋先生说,他应聘到北京兆林林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做业务员。该公司是做林权交易的,公司把从四川买到的林木所有权转让给投资者,投资者用4万多元买回10亩林木的所有权,并将林木托管给公司看护,39个月林木砍伐后,投资者能够得到12万多元,利润近8万元。

  利润这么大,是不是有水分?这种投资方式违规不?带着宋先生的疑问,记者开始了调查。

  21日下午,记者以找工作的名义来到位于紫荆山路上的北京兆林林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公司已经对30多名新人进行了一整天的培训。

  接待人员介绍,该公司的总公司在北京,郑州是分公司,是一家以林业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为主的公司,这个分公司正在招聘人员。

  填了个人简历后,一名公司领导当场对记者进行了面试。他简单地问了一下记者原来是做什么的,就通知记者第二天过来。记者表示想先了解一下公司的情况,这名领导说:“一句两句说不清楚,你来参加培训后就知道了。”

  ●4万元在3年内是怎样变成12万元的?

  22日上午,记者来到这家公司,30多名新人正在培训。

  主持培训的女子被称为张部长,张部长简单介绍了该公司的企业文化、公司制度等后,请出了该公司的法律顾问詹姆斯,为大家讲投资理财。

  詹姆斯自我介绍说,他从台湾一所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现在正在中国政法大学读刑法博士。他说,就目前的投资理财项目来说,有房地产、股票、保险、基金、定存、国债,但这些现在都已经不赚钱了,只有林业才是新兴的高回报的投资项目。“只有抓住了新的投资方式才能赚大钱。选择永远大于努力”。

  郑州分公司的经理补充说,他们这家公司是全国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进行林权交易的公司,所以,先投资的人肯定能掘得第一桶金。

  据工作人员介绍,该公司在四川马边彝族自治县和峨边彝族自治县等地拥有大约20万亩林业的产权,林木已经生长了18年。

  投资者只要拿出43800元(转让款39000元和管护费4800元)就可以从该公司购买10亩林权,然后投资者再把这些林木交给公司管护。投资者有两种投资周期,一种是半年,另一种是39个月。半年后或者39个月后,这些林木砍伐后卖给林业公司,投资者就可以拿到钱了。

  林业公司给新聘员工算了一笔账:如果投资者购买半年的林权,投资43800元,10亩(投资林业的基本单位)柳杉每亩出木材11立方米,价格大约440元/立方米,10亩林地的价格为48400元,净赚4600元;如果是购买39个月的林权,同样是投资43800元,但由于投资周期长,回报更大。这些柳杉3年后胸径最细的为15.5厘米,最粗的为30厘米,平均为26厘米,每亩柳杉的出材率按最保守的算法为20.415立方米,每立方米按600元计算,10亩树林的总价格为122490元,去掉先期投入的43800元,投资者可以净赚78690元。

  ●林地到底存不存在,这是个问题

  培训中还播放了公司拍摄的四川林地,证实林地是实际存在的、是可信的。然后,经理拿出一本“林权证”。他称,投资者可以拿到由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林权证”。在这份“林权证”上,记者看到有国家林业局、四川省峨边县政府和县林业局的章,林地面积为10.3亩,林地四至也较明确。

  现场有人提问,在投资的3年中,如果林业出现自然灾害怎么办?该公司领导拿出3份合同和保险书说,公司会和投资者签订《用材林转让合同》、《用材林管护合同》、《用材林收购合同》,来保障投资者的收益。同时,公司已经为投资者投资的林地上了保险,对有可能出现的火灾、冰雹、洪水、虫灾等投了保险,用来规避风险。

  参加培训的有30多人,经过3天的培训,记者发现,被培训者都被林业的美好前景打动了。

  “林业这个行业是个新兴行业。”刚毕业的大学生小徐憧憬着,“我虽然没有工作经验,但愿意与这个新兴行业一起成长、磨炼。”

  6月27日上午,记者以郑州投资商的身份,给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打电话,咨询该公司在当地是否取得“林权证”。该林业局林政资源管理股的一名姓袁的股长介绍,马边林业局没有给这家公司发放“林权证”,“林地一亩也没有卖给他们”。随后,记者又致电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该县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股股长张劲松表示,截至目前,兆林公司在峨边有2000多亩的林权。

  ●“托管造林”,目前属于各部门监管的空白点

  以托管造林为名进行圈钱,目前属于各部门监管的空白点。《焦点访谈》曝光云南美联木业“林业托管”骗局后,昆明市曾经组织公安、林业、工商、银监等几个部门,讨论如何界定和处理这个问题,可最终仍没结果。林业部门认为,美联木业并没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林业部门找不到处罚的依据,因此无法处置。工商部门则认为,此事疑似非法集资,应该由银监部门来监管。而银监部门认为,无法认定这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6月28日下午,记者来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简称河南银监局)。该局政策法规处多翠菊处长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这种“本地集资,异地造林”的投资形式,她从来没有听说过,河南银监局也没有接到过这类投诉,这在河南属于比较新颖的投资方式。“作为我个人来讲,我不会投资这种项目”,她说。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8/26 20:12:31

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 知

                                            (林策发[2004]228号,2004年1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陆续出现了一些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具体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同时,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许诺几年后会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这一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造林,防止和纠正某些偏差,维护和发展林业的大好形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方向,把握大局,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

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和支持林业发展是我们一贯的指导思想。社会力量造林在过去为推进我国林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新的形势下,也必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颁布为标志,我国林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呈现出盛世兴林的大好局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林业的地位、作用和效益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同,社会公众生态意识不断提高,对林业的关注程度和投资热情日益增强,以多种所有制经营形式和多种投资形式发展林业的景象空前活跃。要引导这种良好的发展势头,使林业保持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加强服务,及时指导,保护好群众造林的积极性,维护好投资者的利益 

越是在林业发展的大好形势下,林业主管部门越是要保护好群众造林的积极性,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但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合作(托管)造林公司的集资和招商行为,必须符合社会融资和广告宣传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国家金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规范。有些公司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水平;有些公司对投资者宣传合同到期时,林木即可采伐上市获利,对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和各种经营成本避而不谈;有些公司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却回避了现实的困难;有的公司在不适宜营造速生丰产林的地域进行造林,却宣称自己营造的是速生丰产林。广大群众愿意投资发展林业,但对某些公司招商造林所宣传的投资回报率和有关林业政策存在着种种担心。由于这些问题给吸收社会公众投资林业带来很大的隐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主动向公众宣传并积极提供有关林业政策法规和林木生长规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并通过执行林业法律程序,加强对公司集资合作(托管)造林行为的规范,切实依法行政、尽职尽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三、抓住重点,宣传到位,加大对林业政策法规和林木生长规律的普及力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广泛地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宣传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重点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造林,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是加快林业发展的方向;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林权证的核发程序、用林木进行抵押的前提条件和现实可能性;当地速生丰产林生长量和出材量、速生丰产林工程的规划布局、涉及速生丰产林的有关政策、速生丰产林与普通营造林之间的不同;林木限额采伐制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林业税费政策等。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现实需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服务,广而告之。

关于投资回报的宣传,重点是:林业投资风险和平均收益情况;林木生长周期长,培育过程存在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投资造林收益受树木生长量、市场行情、社会环境和不可预知风险等多因素的影响;树木的生长量取决于品种选择、立地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科技含量等;木材价格主要取决于木材品质、材积和当时当地的市场行情,还要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

关于采伐的宣传,重点是:森林法规定的限额采伐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国家林业局2003年发布的《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让公众认识到林权所有者申请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该意见办理。

关于抵押贷款的宣传,着重要明确:国家法律、政策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用于抵押,但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抵押。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情况下,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抵押是一种双方合意的民事行为,是否能够实现抵押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商定;林木抵押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国家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而活立木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目前尚不健全,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金融企业一般不愿受理,实施难度较大。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的实际出发,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对群众的咨询服务工作,客观评价投资造林的收益回报,科学引导社会广大投资者,在投资前充分了解有关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和林木生长规律,指导群众客观分析投资造林的经济收益,以维护其自身权益。

四、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严格执行林权证发放的法律程序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林权证书核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证书的核发工作。根据目前的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只是依法负责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单位的林权证书核发工作。除此之外,其他地区的林权证书核发工作,均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林权登记和林权证书的核发必须严格按照2000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发放林权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对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植树的,一律不得发放林权证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林权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林权证,严格把住林权证与实地相符这一关,对已经发放的林权证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禁违法、违规发放,切实把住林权证审核的每一道环节。

五、勤政爱民,公正廉洁,严格执行有关党纪政纪规定

目前,绝大多数的林业法律法规都要依靠林业主管部门来执行,林业主管部门是否能够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直接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直接影响到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甚至关系到林业历史性转变的实现和林业事业的兴衰。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某些公司在宣传中,以超出正常的高回报率诱导吸引公众投资造林,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两头不见面”方式,而资金使用周转期长(一般6-8年),这种“托管造林”,缺乏全过程监管的有效手段,存在很大风险和隐患,我们不赞同,不支持。同时,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合作(托管)造林,属于以追求经济目标最大化的商业性经营,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参与,已经参与的要立即退出。各级林业执纪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打着“社会招商托管造林”旗号,实质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倍加珍惜林业来之不易的大好形势,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依法治林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进一步规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权力、责任和义务,构建高效、公正、廉洁和权威的执法机制,不断提高执政水平,恪尽职守,为林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氛围。各级林业部门要密切关注林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予以上报。

以上,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8/27 22:36:39

您好,投资林业首先要有风险意识,特别是投资托管造林,建议您冷静分析,慎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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