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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ice8000志     提问时间: 2006/8/20 11: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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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与forestry先生的相关讨论发布在这里,希望大家能在讨论区里与本人作更多的交流,当然关于其他行业中如何防范失信风险的话题亦可。本人瑾以一丝薄力为投资者做一些结合实际的辩论,幸许能洞察问题的核心所在,从而合理规避信用风险 ,也从另一个角度——公众的角度给予托管造林行业一个反作用力,当然也为ice8000诚信管理体系提高一定的公众认可与需求,这也算是本人的小小奢望而已。
“ 当我去应聘求职的时候我当然是加了保险系数的,我当时的双重保险是一方面这必须是一个理论上可行的项目,另一方我在这家公司供职,从而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和知道公司的经营运作。这两个条件各大约占50%的比例。现在我无法在该公司就职,那么保险系数就下降了50%,也就是说我投资的这个项目可靠性只有一般了,象跷跷板一样。没有人会做这种投资的。另外,该公司原先所做由律师见证林地并没有“一女多嫁”的承诺到今天也没有兑现,这当然令人不能放心!”
“‘我,我们,都最希望这家公司是好公司,至少是朝好的方向走。’您作为一个投资者,居然也不敢确定该公司是好是坏,我认为这是与您的相关信息获量以及能力有关,如公司买地是否合理?种植养护是否科学规范?托管造林合理的利润空间是多大范围?银行监管的额度是否与投资者的资金量对接?担保的范围是否存在避重就轻?公司的管理层有是哪些人?他们以前都是做什么的?信誉怎么样?事前如何防止公司卷款失踪?事中行使哪些有效的监督?事后又如何及时的追责?等等。大家可能要说有必要掌握这么多信息吗?那么我告诉大家,如果是一家投资公司来运作的话,这些信息只是最起码的,至于如何营销那是最次要的。以上仅为个人观点,希望对各位投资者有所借鉴 。”
当然我们也不能苛求每个资者投做到这些,但在这种不完全信息博弈中,有三点是可能做到的:
一、提高包括投资者在内的所有参与者的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参与者也可称为利益相关方,是指与造林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人或单位,包括土地的租赁方、树苗的提供者、种植养护的工人、林场的转让方,甚至包括资金监管的银行、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和提供法律公证的单位等等,当然还有托管造林整个价值链条中最大的环节--广大投资者。今年河北一些媒体相继报道了“吉辉大豆卷款失踪”、“神鱼米业返款难续 ”及“冀林木业经营不规范”等涉及“投资”的相关事件,其实这都是借某个项目以投资理财为名,实为“醉翁之意不在酒”啊,即使他们的决策层或有诚信经营的意识,可由于项目本身的不确定因素没有合理规避,企业运作的资金链条断裂不可避免,而融资本身就有风险因而往往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懂的钱还是不赚为好”。
二、增加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国家以法律、条文和规定对某种行为如“失信”采取惩罚措施,但是如果惩罚措施不力,即使扣除惩罚的成本,行动者从“诈骗”行动中获取的好处大于他采取“诚信”策略所带来的好处,那么国家的法律措施事务效率的,或者说是低效率的,从博弈论的角度甚至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没有其他的支付介入,那么“失信诈骗”成为林业管护公司的最优策略,“不相信不合作”成为投资者的最优策略,这就是当前这个行业所面临的囚徒困境。骗子最怕什么?不是罚款,因为他还会骗更多的钱;也不是判刑,因为他早已经骗到手了。骗子最怕被别人知道他是个骗子而再也无法行骗。断了财路才是最可怕的!签定信用监督条款同时索取对方公司包括法人代表在内的决策层的身份验证甚至照片,就是为了曝光这些失信者,最大限度的增加对方的失信成本。如果对方以种种理由推脱,则一切不言而喻。
三、降低包括投资者在内的所有参与者的维权成本。法律的制定发布实施是通过政府这一中心化的组织进行的,法律维权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都相对较高。每个人都很关心自身的利益,当受到非法侵犯时,都会积极维权,但是如果维权成本过高,人们可能会保持沉默。便利、通畅、科学的投诉渠道能够大大降低人们的维权成本,提高其维权积极性,在维权收益大大高于维权成本时,利益关系人维权行动是积极的,那么很多事后才曝露的各种失信行为就可能提前曝光,投资者在信息获得的能力上就会得到提高,降低受骗同时最大程度的压缩骗子的生存空间。贵网站也确实起到这样的一些作用,只是发布者的信息可信度应当适当区分,免得各位专家老师争辩得口干舌燥又力不从心。
学生这篇拙作过于轻率实在难登大雅之堂,且文不对题,权作抛砖引玉之“砖”吧,望管理员老师莫要“及时”删除,学生在讨论区里恭候所有关心合作造林的老师的指正。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8/20 12:07:27

您的文章写得不错,抓住了问题的关键,诸如“骗子最怕什么?不是罚款,因为他还会骗更多的钱;也不是判刑,因为他早已经骗到手了。骗子最怕被别人知道他是个骗子而再也无法行骗。断了财路才是最可怕的!”等等。

谢谢您!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8/20 12:11:17

期望能把您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全都写出来。这本身也是对林业的一大贡献!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8/20 13:24:36

您好,我个人认为关键还是在于投资者要提高警惕,冷静分析,毕竟事关投资者本人的利益。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8/20 16:36:26

骗子最怕的就是在他们还没有捞到钱的时候曝光。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8/20 17:02:27

依我看,骗子们的骗术并不很高明,除了在政策上打“擦边球”和操作上以“招聘”作幌子以外,更多的是设法抓住投资者的“求财心切”心理、技术外行、年龄老幼等特征。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8/20 17:16:10

记者暗访投资合作造林 公司号称零风险高回报(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5:07 现代文明画报

  质疑亿霖公司“合作造林”

  “零风险,高回报,坐在家里收大钱”,这么好的事,谁不想试一把呢?

  然而,根据权威人士的解读和记者的调查,发现亿霖的“绿色银行”并非万无一失,还存在不少漏洞。不少人怀疑:“绿色银行”搞不好就是一个“绿色陷阱”。

质疑一:托管造林可行吗?

  “托管造林”、“合作造林”是一个新生事物,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其是否合法。在国家林业局2003年下发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6.25)9号文件提出:

  “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记者注意到,文件没有明确指出“托管造林”、“合作造林”是否可行和合法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国家林业局目前还没有出台任何关于“合作造林”和“托管造林”的相关规定。

  但自去年“万里大造林”风波后,针对全国造林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崛起和部分投资人的投诉,国家林业局于2004年末发出警告:托管造林风险大!投资者在投资造林时要谨慎。

  质疑二:集资方式合法吗?

  业内人士指出,亿霖的红火,其重要的因素就是该公司吸收一些社会闲散资金和利用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然而,如此大规模集资(据亿霖公司的做法,每个投资人必须至少购买一单元,即1公顷15亩地,每亩3700元,就是55500元。据该公司一项目主管介绍,最多的一位投资人购买了2000多亩林地,即一次性投资达74万元之多),是否需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呢?亿霖公司的这种集资方式是否合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发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文件显示:“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如上所述,亿霖公司“以林权的形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6-8年)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一旦被确定为非法集资,后果将不堪设想,对投资人来说不啻是“灭顶之灾”。

  质疑三:《合同》约束了谁?

  根据亿霖公司的宣传,他们与每一位投资人都要签定一份《商品林流转合同》和《商品林管护合同》。

  然而,记者从亿霖公司提供的资料上看到,和投资人签订的合同上,落款和盖章单位是贵州梵净山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而不是亿霖公司。

  专家认为,亿霖公司自己卖林地,却让买主和另外一家公司签订《商品林转让合同》和《商品林管护合同》,实际上是偷梁换柱,这种合同是无效合同,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从合同的形式上看,尽管这种合同是成立的,但它只是一个附期限合同。现在的合同仅仅是一个协议,一直要到7年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应。在长达7年的时间内,出售商品林的公司及生长商品林的林地究竟会发生什么事,谁也说不清。即使合同经过公证处公证,目前也不受法律保护。其次,商品林生长在土地上属于不动产,买主在和卖方订立合同后,双方应立即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材林转让登记,以取得产权。

  质疑四:“零风险、高回报”可信吗?

  针对众多投资人关心的回报问题,亿霖公司则多次加以强调,并为投资者算了一笔“非常划算的经济帐”:

  杨树的生长速度:胸径3-5厘米/年,树高4-6米/年,8年成材采伐。

  投入:3700元/亩,定植50棵/亩,保活45棵/亩。3700元/亩×15亩 = 55500元

  产出:出材量:0.6立方米/棵 ×45棵 ×15亩 = 405立方米

  收益:405立方米 ×700元/立方米 = 283500元

  纯收益:283500元 - 55500元 = 228000元

  年回报率:228000元 ÷7年 ÷55500元 = 58.7%

  注:上面计算过程中的“0.6立方米/棵”是由国家制定的《二元材积表》中,按每棵树8年后树高20米,胸径24厘米,查得;“700元/立方米”是曾经的木材市场上杨原木的价格。

  是不是真的像他们宣传的那样“零风险、高回报”呢?诚然,速生杨在理论上是长的很快,但目前还没有8年的成材林,全国很少有,亿霖公司压根就没有,谁能保证7、8年后就可以在“任何土地上成材呢?

  众所周知,任何投资项目都是有风险的,那么亿霖公司宣传的“低风险,高回报”,是肯定站不住脚的。其一,市场是不可预测的,虽然中国的木材的供应量严重不足,但并不说明7年后的木材价格会上涨;其二,自然环境的变化和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几年后的回报也只是理论上的可行性;其三,公司保证回购是需要诚信做保障的。因而亿霖公司宣称的回报都是理论上的,没有现实依据。

  有关专家指出,虽然贵州的劳动力比较便宜,但要保证速生杨快速生长,还得建立一套完整的管护网络和基础设施,还得提供充足的肥料、水分、及时修枝和防虫病、防盗砍盗伐,7、8年下来,费用也相当高。

  质疑五:树到底能长多大?

  亿霖公司极力向客户介绍,他们选用的杨树品种是“世界上最好的”,而且在任何地方都能生长。

  记者日前在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良种名称中,并没有发现他们说的“哲林4号”和“欧美杨107”、“欧美杨108”。

  有关专家还指出:任何树种都有其最适宜生长的气候和土壤,并非任何地方都适合种植,而且不同的土质,其生长速度也不尽相同。速生杨最适应在地下水源浅,而且养分充足的沙土地上生长,其他地方效果则不是很好。

  亿霖公司的业务员自己也说:“河南、河北的杨树比辽宁、内蒙的长得好,长得快!”

  质疑六:拿中央领导来做宣传合法吗?

  在亿霖公司,记者看到,无论是宣传画报,还是传单,或者项目推介会上播放的电视新闻录相,总是不停地和中央领导“套近乎”,运用中央和省市领导人的形象和讲话进行宣传,来吸引投资者。

  在其散发的广告传单上,有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剪影。在亿霖公司的网站宣传片上,还有中央领导视察内蒙古时的照片、辽宁省副省长、通辽市林业局局长等政府官员讲话时的照片。

  我国现行的《广告法》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有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

  相关链接一

  国家林业局发出警告:“托管造林”风险大

  一些公司在宣传中,以超出正常的高回报率诱导吸引公众投资造林,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两头不见面”方式,而资金使用周转期长(一般6年至8年),这种“托管造林”,缺乏全过程监管的有效手段,存在很大风险和隐患。国家林业局曾下发通知,对“托管造林”这一新投资方式发出警告。

  托管造林的具体方式是托管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同时,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许诺几年后会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这一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许多市民参与这种经营。

  据介绍,林木生长周期长,培育过程存在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投资造林收益受树木生长量、市场行情、社会环境和不可预知风险等多因素的影响;树木的生长量取决于品种选择、土地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科技含量等;木材价格主要取决于木材品质、材积和当时当地的市场行情,还要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因此,托管造林存在着不小的风险。有关专家还提醒,由于活立木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目前尚不健全,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金融企业一般不愿受理,实施难度较大。

  湖南紧急通知 托管造林风险大

  湖南林业厅日前发出紧急通知,提醒社会公众对“托管造林”这一投资方式保持清醒头脑,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最近,湖南一些市州相继出现以公司的名义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具体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公司经营,公司向投资者许诺几年后会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这种“托管造林”采取城市集资为主,异地造林、投资者和林地林木“两头不见面”,资金使用周转期长,全过程缺乏有效监管。合作(托管)造林公司在集资和招商行为中,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率;仅宣传合同到期林木采伐上市,对限额采伐制度规定避而不谈;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对林地和林木抵押贷款操作上的困难避而不谈。这些问题给吸收社会公众投资林业带来很大的隐患。

  不实造林广告蒙人四招

  一、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水平。

  二、对投资者宣传合同到期时,林木即可采伐上市获利,对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和各种经营成本避而不谈。

  三、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却回避了现实的困难。

  四、在不适宜营造速生丰产林的地域进行造林,却宣称自己营造的是速生丰产林。

  针对目前社会上广泛关注的一些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国家林业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明确表示:对于某些公司以超出正常的高回报率诱导吸引公众投资造林,并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的方式,国家林业局不赞同,不支持。

  国家林业局发言人曹清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鼓励各种形式的植树造林,但是,所有的公司造林都必须遵守《森林法》、《工商管理法》、《集资管理办法》,都必须按规范来进行,不能通过虚假广告进行宣传。”

  曹清尧还说:“造林是一个产业,是可以盈利的,但是盈利是有限度的,也是有一定风险的。国家林业局告诫社会各界,投资托管公司要了解公司资质,了解造林地段,了解取得林权证的相关事宜。”

  相关链接二

  近几年来所发生有关“合作造林”的案件

  山西“璞真”非法集资案

  聂玉声,1999年1月25日至2002年12月24日,先后在太原以实物投资注册了山西璞真灵芝酒业有限公司、投资2000万元注册成立了山西三江源璞真生态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投资2000万元注册成立了山西璞真假日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这3家公司从2000年10月至2003年6月,分别以收取产品抵押金、返本销售、办理住房卡等形式和以植树造林为名,共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65亿余元,各地受害群众多达5万余人。

  朝阳“中天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2年9月,朝阳市公安局侦办。该案以种植“速生杨”可快速致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900余万元,使400多名投资者血本无归。该案主犯张天斌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抚顺辽宁森茂速生丰产林开发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非法集资案

  2003年8月,抚顺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辽宁森茂速生丰产林开发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依法查封。经查,2003年7月中旬,该公司在工商部门取得合法身份后,向社会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金额5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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