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的相关规定,“林业公司租赁农民的地签订了承包协议书(集体的法人代表签字),且经过公证处公正”,是无效的。公证处的公证本身就是违法的。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 的规定--也就是说,没有取得2/3以上村民的签字、同意,集体的法人代表签字也是无效的。
国家征用的话,做为林木所有者,可享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