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前借贷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刘秀丽 娄立君
199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颁布实施后,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
债权的实现,减少债权人的信贷风险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人们对担保法中的担保保证的认识仍存在误区,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浅析一下当前借贷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当前借贷担保中存在的问题
1、对担保的含义理解不透。实践中,有的保证人并没有正确理解"担保"的含义,认为只是履行个手续,签个字,主债务人即可顺利地借到款,到时还款也是主债务人的事,与保证人无关。正是由于这种错误的认识,使许多保证人出于哥们义气或碍于亲朋好友情面,在主债务人"咱俩谁跟谁,我会让你吃亏吗?"等甜言蜜语或小恩小惠下轻率地担保,最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甚至被拖垮,使企业濒临倒闭。
2、行政干预,强令担保。现实生活中,干涉法人的自主权,强令法人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主管部门强令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现在由于金融部门在发放贷款时均要求贷款单位提供担保,而有些亏损企业由于自身的信誉不佳,难以找到担保人,其主管部门出于多方考虑,强令下属盈利较好的单位提供担保。这些盈利单位虽明知提供担保会危及到本单位的利益,但出于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或其他一些原因,只好违背自己的意愿提供担保。最终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是政府强令金融机构为他人提供担保。政府命令金融机构为企业担保的情况时有发生,而金融机构迫于压力违心担保,结果被推上被告席并承担责任。例如,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使外方到本地区投资办企业,往往强令当地银行为合资的中方企业提供担保。一旦企业倒闭,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三是个别领导强令担保。个别领导根据自己的意愿,运用其个人的影响,强令金融机构或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由于这些金融部门或企业的负责人碍于情面,往往明知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要承担责任,仍冒着牺牲本单位利益的风险,为他人提供担保。
所有这些行为,都严重干涉了企业法人的经营自主权,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
3、盲目担保。有些担保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担保的法律后果,不管自身的偿还能力,也不认真考察、分析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经济实力,对被担保人的偿还能力估计不足,盲目地为他人提供担保,结果担保的金额远远超出企业自身的资产。
4、金融机构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不严。实践中,一些债权人在选择保证人时根本没有认真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没有认真考察其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而是将担保流于形式,听信债务人、保证人的片面之词。有的担保人自身资金信誉较好,由于为多家单位提供担保,致使其财产被东扣西押,不足偿还。有的担保人是社会信誉良好,经济条件并不富裕的自然人,一旦债务人无力偿还,只得逐月从保证人的薪水中抵扣,试想一笔巨额的借款何时才能偿清?还有的保证人是担保法明文禁止的国家机关或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单位的资金只能维持日常开支,哪还有能力清偿巨额债务呢?
5、欺诈性担保。(1)贷款人与借款人串通,欺诈担保人。借款人与贷款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借款人获取贷款后挪作他用,将责任转嫁到担保人身上。如某银行办事处与某厂串通贷款,前笔贷款由某社会保险处提供担保,最后借款人已按期限归还了,但后笔贷款未有担保人,贷款人起诉时则起诉已归还的那笔贷款,致使担保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无辜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借款人与担保人互相串通欺诈贷款人。为逃避担保的法律责任,借款人与担保人互相串通,共同欺诈贷款人。(3)借款人欺诈担保人。债务人为达到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目的,多在借款用途、企业资信等方面大做文章,以骗取担保人担保。如某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向担保人虚构该产品投产后的市场行情和经济效益,使担保人糊涂地提供了担保。
6、假担保或冒名担保。常见的是企业职工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或授权,私自偷盖单位公章为借款人担保。如某单位的职工对办公室主任说要在与本单位有关的某证明上盖公章,该职工乘办公室主任不备,在一份贷款担保协议上盖了公章;某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未经领导同意为某单位提供担保等。
7、借款人私自涂改担保内容。担保人出具担保函并在担保人一栏中盖上公章后,往往将担保书及担保合同交给借款人,再由借款人交给贷款人。借款人利用这一时间差私自涂改、添加担保金额等内容,变相增加担保人责任。如某单位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的金额是拾伍万元,而借款人填写担保书时故意将金额栏的前面多留空位,待担保人履行手续后,再在金额栏的前面添上"捌",担保金额变成捌拾伍万元,使担保人无辜多承担柒拾万元的保证责任。
二、完善借贷担保机制的几点建议
担保机制的完善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起着重要保障作用,在借款过程中完善担保机制,从根本上讲是要严格正确地执行担保法。针对当前借贷担保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担保人要正确理解"担保"的含义,严格区分保证责任方式。担保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谓担保,简而言之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搞市场经济就必须学习、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就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企业来说,首先应当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运用法律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加强对职工普法教育,使他们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正确理解"担保"的含义,这样使企业少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之中,为企业多创效益;再次,如有条件的企业聘请一位精通法律、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在生产经营上把好法律关,尤其是为贷款单位提供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可以从正确理解担保的角度出发,帮助企业作出正确的决择。同时,常年法律顾问可以定期不定期地给该企业的职工上法制课,宣讲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强化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为企业的经营保驾护航。此外,还必须严格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总之,为别人提供担保贷款,就相当于自己贷款,所以务必慎重担保,选准担保方式。
2、担保人在担保时应仔细考虑担保的法律后果。为他人作担保一定要有条件,在借款人要求提供担保时,要审查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并按担保法的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同时,要坚决抵制行政命令担保、人情担保,切忌出现盲目担保。在单位内部要加强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公章、合同章、空白介绍信的监管工作,以免不明真相的担保发生。
3、工商管理部门把好验资登记关。有些企业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时资金根本不到位,抽逃资金也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工商管理部门把好验资登记关。特别是对企业注册资金是否真正到位,要作进一步的督查,对企业法人的年检情况、资产负债表必须作出明确地记载,对于不符合企业法和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依法不予登记。对采取各种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主管部门取得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处理。
4、贷款人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针对借款人注册资金不实的情况,银行等金融机构要认真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通过债务人开设帐户的银行,了解其业务往来、资金进出情况,分析其近期的经营状况,以便掌握其资产程度;(2)至工商部门查询其企业经营场所的来源、注册资金的多少和真实程度;(3)让债务人提供其贷款证书,查明其在同一时期是否还在其他银行申请办理过贷款,是否已经归还,防止以贷还贷;(4)仔细审查其申请此笔借款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充足,能否给企业产生经济效益;(5)深入企业考察其生产经营产品、经营状况、财务活动情况,预测其得到此笔贷款后企业的发展前景,从而更加坚定放贷的信心。
5、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健全管理制度。针对金融机构中某些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放贷款的现象,笔者建议金融机构要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作制度,严格把好贷款审查 关,监督借款使用,金融机构内部要加强法制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要教育信贷人员坚持原则,依法贷款,发现问题一定要严肃处理。同时,通过法律培训,让信贷人员了解、掌握担保法和刑法有关金融犯罪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使贷款担保无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