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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任寅
提问时间:
2005/6/8 15:53:10
邮箱:
问题:
请问吕玉奎专家;我承包的山地还是在今年的2月26号被15岁小孩连续几次放火,最后专门到山的下半山腰处才把火点着(是公安记录)通过我两个多月的‘求哥拜姐’现在已经有林业、物价部门的勘察和认证,不知道什么原因,放火小孩及家长连一分钱都没有赔。实际过火面积150亩(特别严重的80亩)毁林2200棵(银杏嫁接5年生)我怕要求赔款多了没有可能,他们勘察和认证的时候一再请他们少一点,最后定了17600元。已经跑了多少次,派出所以太忙口气拖了好多天,说明乘收小麦的时间能好找其家长,回答不一定要到钱,要不到钱也没有办法---还叫我起诉,实际要起诉难度更大,已经是全依靠借钱生活,投资近50万栽树,政府的补贴没给一分,估计是要不到了就是起诉下判决、执行又要几个月,这点钱也就不是我的了---我的问题太多,我想卖掉承包的1000多亩山地(有合同约定)投资的认亏,态度是能卖多少是多少!!请帮忙!谢谢!
回复专家:
吕玉奎
,回复时间:
2005/6/8 17:34:08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你所反映的问题来看,应该由放火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你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申请采取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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