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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966423     提问时间: 2019/7/16 18:28:08
邮箱:966422@163.com
问题:
 
个人在有争议的国有林地造林,造林100多亩,其中一个林业局给造林地发林权证了,但是另一方有争议的林业局不认可已发的林权证,把造林地毁掉,请问毁坏造林地一方的林业局该承担责任吗?如果承担责任,依据是什么?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9/7/17 6:33: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9/7/17 13:59:02

涉嫌滥伐(罪)。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9/7/17 14:01:46

滥伐林木立案标准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的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9/7/17 18:18:18

实名举报: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的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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