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6/3/18 8:09:29
林业“三定”时期是1981年至1983年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阶段。“林业三定”是稳定山林权、划定启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简称。“三定”是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灼林业政策。其主要内容有: (1)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 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以及其他部门、单位所有的林木, 要确定权属,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 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2)划给农户自留山(或沙滩、沙荒)用于植树种草, 长期使用, 种植的林木归农户所有, 允许继承。 (3)选择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把责任和报酬、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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