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府办发〔2011〕136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征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强县、城镇带县”发展战略,实现林业大资源、大产业、大发展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提高我县木材经营加工发展水平,达到林农增收、财政增长、企业增效的目的。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加强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1]1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木材采伐与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贡献率直接挂钩。凡在我县境内采伐商品材的企业或个人,缴纳木材原料税费不低于300元/m3(即育林基金不低于100元/m3、国税不低于110元/m3、地税不低于90元/m3)。
二、严格执行企业木材生产原料供应与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贡献率直接挂钩。木材生产经营加工企业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生产规模的后备原料林基地,每消耗15立方米木材必须营造2亩以上后备原料林基地。
三、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在州内自由竞购木材原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木材贸易壁垒阻止木材市场自由流通。
四、林业、税务、财政、发改、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职责认真做好木材税费征收工作,确保我县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不流失。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