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1/5/11 14:48:12
《北京市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本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工作的管理,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和林业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所谓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观赏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活动。
第三条 凡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场所和必备设施,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技术和饲料来源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凡驯养繁殖的技术未过关和种源不能满足驯养繁殖要求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四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向所在地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区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向市林业局直接提出书面申请。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驯养繁殖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填写《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第五条 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林业局审核,再由市林业局报林业部审批;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市林业局审批,申请驯养繁殖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市林业局审批;申请在城区驯养繁殖的,由市林业局直接审批。
第六条《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市林业局统一印发。
第七条 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须交纳工本费。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每证交纳工本费10元;驯养繁殖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每证交纳工本费7元。
第八条 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才能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已经工商行政主观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需补办《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九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接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规定出售、利用其野生动物和其他驯养繁殖产品。
第十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所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种类的,须在两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林业局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而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查验部门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第十二条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机关可以注销其《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一)超出《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
(二)隐瞒、虚报或及其他非正当手段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四)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后,一年内尚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
被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其驯养繁殖活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林业局依法处理;属于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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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1/5/11 14:51:59
http://www.bl.gov.cn/dynamic/snfw_bszx/html/2010/07/21/3.shtml
这里面有一个答问,请您参考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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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1/5/11 15:09:12
申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1、审核内容:驯养的种类、场所、资金、技术、饲料来源等。 2、审核依据:林业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3、审核程序:当地林业部门对外办公室受理→林政科核查、林业局加具意见→市林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省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站审核发证。 4、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表(一式两份); (3)兽医技术证明(兽医身份证、技术证书影印件); (4)可行性报告(包括技术、种源、场地、饲料等)。 5、审核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为配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我国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主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林业部关于加强鸵鸟养殖业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等。
此外,我国还加入或签订了一些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协定。例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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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1/5/11 21:31:41
需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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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11/5/12 21:47:34
壁虎养殖 是暴利项目 ?还是虚假炒种?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f946650100lsq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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