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是保障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管理,确保调查规划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改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等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知》(川林发[2004]26号)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有:林业区划与发展规划,森林资源调查,森林资源监测,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森林分类经营区划,营造林调查规划设计,以木、竹资源为原料的工程项目建设资源可行性论证,征用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林业专业调查,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以及其它各种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第四条 四川省林学会负责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省林学会组织成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审查专家组,负责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的资格和级别进行审定。
第二章 证书等级及其业务范围
第五条 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等级分为五级。根据申请证书单位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情况发放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各级证书分级原则如下:
(一)甲级:林业行业的骨干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由国家林业局有关部门审批发证。
(二)乙级:
1、具有林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年龄不超过60岁,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7人,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须达到15人以上。
2、有比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和相应配套的技术装备。
3、能独立承担林业重点县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任务,有较好的社会信誉,技术力量强,各专业基本齐全。
4、能独立承担中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
(三)丙级:
1、能独立承担一般林业县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任务,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具有2名以上的高级林业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中级林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须达到10人以上。
2、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有质量、技术管理制度,配备有相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必需的仪器设备。
(四)丁级:
1、能独立承担一般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主要专业基本齐全,具有林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2、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有质量、技术管理制度,配备有相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戊级:一般森林经营单位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
1、在上级持证单位指导下承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具有助理工程师或相应技术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2、有质量、技术管理制度,有相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必需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 各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甲级证书的业务范围:按国家林业局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乙级证书业务范围:
1、森林资源一类清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
2、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等林业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
3、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森林经营方案编制。
4、省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总体设计。
5、以木、竹资源为原料的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林产工业和造纸工业等工程项目建设资源可行性论证。
6、中型苗圃设计。
7、征用占用林地的可行性调查报告编制和现场查验工作。
8、造林、绿化设计。
9、其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三)丙级证书业务范围:
1、承担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非重点林业县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森林分类经营区划。
2、征用占用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可行性调查报告的编制和现场查验工作。
3、小型苗圃设计。
4、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等林业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
5、绿化、造林设计。
6、在持有甲、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指导下,从事相应级别证书业务范围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四)丁级证书业务范围:
承担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等林业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造林、绿化设计和一般苗圃设计。在持有丙级(含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指导下,从事相应级别证书业务范围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五)戊级证书业务范围:
承担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在持有丁级(含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指导下,从事相应级别证书业务范围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三章 证书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申领新证方能承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
第八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成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的文件及其复印件。民营企业还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人员编制文件或聘用文件、负责人任命文件、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三)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文件和承担相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仪器设备清单;
(四)申请取得某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书面报告及说明能独立承担所申请级别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证明材料(包括已取得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及复印件,已取得的调查规划设计成果等)。
(五)所在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十份。
第九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持上述材料向省林学会申报。省林学会每年底组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审查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分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最后由省林学会批准并发放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国家林业局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请甲级证书的单位,由省林学会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有关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持证单位需继续从事林业规划设计工作或需要调整证书级别的,需按本办法规定,提前半年重新申请新证。
第四章 证书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持证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一切正式的项目文件、成果资料,必须附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正本复印件,凡有指导单位的还应附指导单位的证书正本复印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必须署名在正式的项目文件、成果资料封面上,有指导单位的还应署指导单位名称。
第十三条 持证单位要严格按其证书级别规定范围承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不得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任务。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无证单位不得承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其成果有关部门不予审查验收,生产单位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成果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审查审批,凡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成果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更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应经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任务,提供证书给其他单位使用,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注销证书、取消设计资格等惩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林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