脂松香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1984]526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经质[1987]180号文《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为规范脂松香的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审核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脂松香的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换证产品范围:脂松香产品第四条 适用标准:GB8145—87脂松香和GB8146—87脂松香试验方法。
第五条 脂松香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由林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办公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林业部邮政编码:100714电话:(010)64229944—3488或64214494联系人:林业产业司企业处王洋或企业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1996)号文批准,脂松香的质量检测单位是:1.林业部林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南京市龙蟠路邮政编码:210037电话:(025)5412131-2554联系人:向凤仙2.广东省林化产品质量检测站地址:广州市沙河龙眼洞邮政编码:510520电话:(020)87705646—2611联系人:杨如春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的审核与发放
第七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按产业政策要求必须有足够的可供采脂的松林资源。
(三)必须具有生产合格产品和达到能源消耗标准的设备,技术资料要齐全,工艺要合理。
(四)产品必须达到现行脂松香标准(国家标准)。
(五)必须具有确保产品质量的分析检验手段。
(六)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七)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完善,生产操作和分析化验的原始记录及资料要准确完整。
(八)必须有一支由熟悉业务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所组成的职工队伍。
(九)必须有能指导合理采脂,保护松林资源的技术力量。
第八条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程序:(一)申请换(发)证企业,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盖章 。逾期不申请的企业,按自动放弃申请处理。新建或转产该产品不到半年时间的企业,持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证明可准予申请。申请书一式四份(包括申请书附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书后,应经初步审核材料符合要求,并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后,在1个月内将申请书报送林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三)林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接到企业申请书2至3个月内,组织检验单位和质量管理人员组成检查评审组,并请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参加,对企业进行质量保证体系评审和产品质量抽检。
(四)林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接到检查评审报告和产品检验结果2个月内,提出审定意见,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后,由林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盖章 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并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
第九条 填写申请书要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完整,如发现伪造数据,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经审查不合格者,允许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顿,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资格,不得继续生产该产品;仍继续生产的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
第十一条 脂松香换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统一规定为:XK:生产许可证标记03:林业部编号-1:第一次换证标记04:脂松香编号000X:生产许可证证书号第十二条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三条 脂松香生产许可证证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须重新申请换证。生产许可证虽未到期,而现行国家标准作了修改,也需重新检查和评审,对不合格者要注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已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林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其方式采取不定期抽查(包括国家和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验证。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注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同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一)产品质量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
(二)连续两次国家、省(部)级抽查不合格者。
(三)产品质量降低、用户反映强烈。
(四)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它企业使用。
(五)由于措施不当,导致对松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者。
第十五条 被注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立即将生产许可证交回林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时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由林业部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通报。
第十六条 凡向林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的企业,均要如实填写脂松香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书及附表,并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应一次缴纳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产品质量检测费和公告费(公告费400元)。收费标准按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执行。经审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整改后第二次提出申请时,须重新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发放生产许可证是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对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有效方式,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参与生产许可证审查、发放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林业部有关换(发)证工作的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生产脂松香产品的企业请更换生产许可证,同时适用于企业首次申请脂松香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企业对发证有异议时,在接到通知15日内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请复议。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1996)号文批准,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林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