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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林政执法     提问时间: 2010/7/5 16:12:20
问题:
 
         请问专家:现在全国大多数木材检查站在行政执法中对依法没收的木材,收取木材变价款后放行,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的规定相抵触,该变价行为是不是合法?有没有法律依据?是不是存在执法违法的问题?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7/5 19:46:00

是一种执法违法的问题,您如果有证据,可以依法举报。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0/7/5 21:43:00

是一种执法违法的问题。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10/7/5 21:56:28

执法违法。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10/7/6 23:01:21

是一种执法违法的问题。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0/7/7 8:03:3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木材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木材变价处理应该统一标准,不能低于市场价格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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