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第(三)项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办法》(粤府令第48号)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证制度”。
(4)《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办法实施意见》(粤府函[2000]110号批复同意,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印发)第二点第(十二)项规定:“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林木更新或卫生间伐需采伐的,必须逐级申报,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违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重时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