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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内蒙扬帆     提问时间: 2009/3/26 14:43:45
问题:
 
我是内蒙人,2009年从个人处转包了一块林地,这块林地是1984年发包给他的,当时签定的合同只说是卖树合同,合同内规定了树的棵数、价格、承包费交齐时间,林木不得随意采伐这些内容,没有规定使用期限。1984年以后,通过个人之间协议又转让多次,在2005年前后经批准采伐,没有进行更新,乡村也没有过问。2009年我从现在这个人买来,并根据1984年合同,由1984年合同上的承包人的妻子(本人已死亡)向村委会申请补充协议,规定承包期限为50年,从1984年至2034年等。之后与她签定了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期限至2034年。当我要栽树时,有村民说我合同不合法,应经村民代表会同意,不让我栽树。问我的合同是不合法吗?为什么?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3/26 15:35:47

严格说来,是该由村民代表会同意并签字,才属于有效。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3/27 7:59:59

卖树合同的标的物是林木而不是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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