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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china018     提问时间: 2009/3/5 10:01:05
邮箱:china018@tom.com
问题:
 

桉树林失火100亩,损失七万是否构成刑事责任?谢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3/5 13:26:08

关于“失火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罚,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的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3/5 13:53:09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 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  〇  〇  八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3/5 13: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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