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1998年4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年10月9日)第八条第三款:“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第十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三)《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第六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科研上有重要价值,或者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保护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地方自然保护区。”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的解除和范围的调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四)《xx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xx省第x届人大常委会第xx次会议通过,xxxx年xx月xx日)第xx条第xx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森林和森林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省级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申请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范围、边界及功能区划或性质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申请撤销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应符合整体管理状况极差,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自然变迁,导致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被破坏,丧失保护价值等条件,并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材料:
1、建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一式四十五份);
2、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报告(一式四十五份);
3、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含原级别自然保护区政府批复文件、编委同意设立机构和批准编制文件,自然保护区的位置图、地形图、水文地质图、植被图、规划图等图件资料,一式四十五份);
4、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和主要保护对象以及保护价值和保护管理情况的视频资料(12-15分钟)、图片照片集(各一式五份);
5、自然保护区林地权属证明(或土地权属证明)或与林地权属证明(或土地权属证明)持有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复印件及有关材料(一式五份)。
6、市、州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文件(一式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