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明山区境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征占林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区直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明山区境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征占林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七月四日
明山区境内关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征占林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林业厅征占林地许可公示有关事项及参考原《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并结合明山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明山区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实施办法。
一、针叶林林木补偿标准: 1、人工幼龄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造林投资按每亩400元计算,培育费的补偿标准,前三年按造林投资的7倍补偿,从第四年开始,按照前三年补偿标准每年增加25%。 2、人工中龄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市场价格×85%进行补偿。 3、人工近熟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市场价格×50%进行补偿。 4、人工成熟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20%进行补偿。
二、天然林林木的补偿标准 1、天然林林木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补偿。 2、防护林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3、特种用途林和珍贵树木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4、疏林地的林木和零星树木按照每株每年3.5元补偿。 5、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照每亩3000元补偿。 6、灌木林林木按照每亩1000元补偿。 7、经济林林木按照本溪市物价局文件(本价发〔1995〕81号)标准的上限补偿。征用、占用林地伐除的林木,归林权所有者;不伐除林木,改变权属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按照林木产材量作价进行补偿。
三、林地补偿标准 1、用材林地、经济林地按照每亩4200元补偿。 2、疏林地、灌木林地、薪炭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照每亩3360元补偿。 3、防护林林地按照每亩8400元补偿。 4、特种用途林林地按照每亩12600元补偿。 5、苗圃地按照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其中,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照每公顷13.5万元计算。 6、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和珍贵树木林地原则上不应该占用,特殊情况经批准征用、占用的,防护林地按照用材林地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特种用途林地和珍贵树木林地按照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四、其它树木补偿标准 1、房前屋后树木(杨、柳、刺槐等)按照每株每年3.5元补偿。 2、各类果树按照本溪市物价局文件(本价发〔1995〕81号)的标准补偿。
五、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 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面积/人均林地面积)×该林地平均年产值×6倍。其中,林地平均年产值按每公顷4000元计算。
六、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 征用、占用林地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执行。 本办法如与上级政府制定的标准有不一致或相违背时,按上级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