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1/16 14:35:42
条件 (一) 申请人资格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相关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占用林地的除外);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省级以上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的意见); 8.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复印件; (二)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现场查验报告; 3、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4、违法占用林地补办手续的需提交案件依法查处的卷宗及处罚收据复印件;
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暂不予受理,给申请人发放《清原县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清原县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须及时受理,并发给申请人《清原县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核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上报市林业局; (三)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到省林业基金管理总站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或从当地银行电汇; (四)审核同意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并由省林业厅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
期限 县林业局确认申请材料齐备、合格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并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
|
|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1/16 14:38:46
关于如何办理采伐许可证的问题,请您登陆我的百度空间: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a494b48b9ff6e87e9e2fb4d3.html
查阅相关规定。
|
|
|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1/16 20:40:04
1、相关部门同意你建码头的文件。
2、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
3、建设用地许可证。
4、林木采伐(移栽)许可证。
|
|
|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1/17 8:00:04
1.项目建设立项批复;2.林地用地许可;3.建设用地许可;4.林木采伐许可。
|
|
|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8/1/18 14:55:50
您好,除了以上专家的解释外,您也可以具体咨询当地的林业部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