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林权证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初次确认申领林权证。林业“三定”以来,我国林区,尤其是国有林区和南方集体林区开展了林地确权发证工作,建立了国家、集体所有的林地权属台登记册,许多单位和农户也依法领取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证书。《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第4条、第5条对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单位、个人所有的林木林权证发放作出了具体规定。 另一种情况是林权证的变更登记,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换发林权证。随着两权的分离,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森林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同时,随着全社会关心林业,集体、单位、个人等多种形式承包造林、开发山区积极性的高涨,林权证作为持有人的合法凭证,其持有人不是一成不变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当林权证中等权属内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换发林权证。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建站服务 | 意见反馈 | 支付方式 | 帮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