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与承办机构
江苏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二、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国务院第98号令);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通知》(林护通[1998]43号)
(四)《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五)《江苏省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省政府令第105号修正)
三、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等单位或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省际间调运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调入地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森林植物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3.已取得的且为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4.属中转换证的,提供该批货物的原《植物检疫证书》。
5.松属苗木、木材及其加工品申请检疫的,需提供具体树种名称、产地证明、加工品规格等资料;
6.产于松材线虫病疫区的松属木材及其加工品,需提供除害处理证明,包括处理企业名称,处理方法等。
四、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程序
(一)受理报检后,分析疫情,明确检疫要求,准备检疫工具,确定现场检疫时间;
(二)按《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的,下达《检疫处理通知单》;
(三)《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四)根据以下之一条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1.对从无《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中所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县调出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经核查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有效期内中转换的原《植物检疫证书》,经核查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根据现场检疫结果,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4.根据室内检验结果,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5.根据除害处理后的检验结果,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6.对产自于松材线虫病疫区的松属木材及其加工品,确认经取得松材线虫病除害处理资格的企业进行除害处理后,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六、期限
1.受理报检后,在15日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
2.需进行室内检验检疫的,根据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确定检验检疫时限。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
(二)收费标准
1.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按货值的0.8%收取。收费起点额0.5元;
2.林木种子按货值的0.2%收取。收费起点额0.5元;
3.木材按货值的0.2%收取。收费起点额1.0元;
4.药材按货值的0.5%收取。收费起点额1.0元;
5.果品按货值的0.1%收取。收费起点额1.0元;
6.盆景按货值的1.0%收取。收费起点额1.0元;
7.竹类及其产品按货值的0.2%收取。收费起点额1.0元。
上述费用由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收取,并依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