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第三十九条 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单位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森林、林木的,相应扣减该单位下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对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区的规定可能不很一致,请您注意查找本省的相应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减当年或下年度采伐限额指标,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采伐1年:
(一)采伐消耗总量超过限额5%或采伐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
(二)未经批准消耗的有林地面积超过批准消耗面积5%的;
(三)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四)森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止乱砍滥伐工作不力,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的。
您好,涉嫌超限额采伐,停批采伐计划,有法律依据,建议您具体咨询当地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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