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局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内林政字(1993)127号]。
1. 林地补偿费:
(1)用材林地:按每亩成熟林蓄积价值的3倍。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6-8倍。珍贵树种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8-10倍。灌木林地每亩按用材林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3)经济林地,按设计每亩年产量价值的3-6倍。
(4)苗圃地,按占用、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
(5)占用、征用盟市、旗县所在地或城镇郊区范围内林地的,其补偿费应高出相同林种林地标准的1-2倍。
(6)占用、征用宜林地的,按用材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三十三。
(7)占用、征用期三年以下的,按永久占用、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
(8)占用、征用森林经营单位的其他用地的,经占用、征用林地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2. 林地补偿费:
(1)用材林每亩按六立方米出材量的价值补偿。珍贵树种的补偿费为一般树种的3倍。
(2)防护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
(3)经济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4-8倍。
(4)特种用途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10倍。
(5)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用材林补偿标准执行
(6)未成林的树木、薪炭林和灌木林均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7)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3倍。
3. 占用、征用林地安置补助费,按照二十亩地一个劳动力或者四万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