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8/27 20:39:14
此次林改明确规定:要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
也就是,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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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8/28 8:09:22
村里发包给个人是否经过2/3以上村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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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8/28 10:28:47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答: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的林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或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发包方能否重新调整已承包的山林?
答:为保护承包关系的稳定,提高林农在林地上投入的积极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即发包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调整承包的林地。如已经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每隔几年进行一次调整的,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该约定无效,发包方不得再依此约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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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7/8/28 11:46:49
您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条规定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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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8/28 23:09:18
这不是形式上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对林改政策的理解问题。
我个人认为,还是要列入改革的范转的。
要讲清这个问题,必须先搞清“四权”--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既然已经发包,那么后面的二项权利就是承包人的了,而第一项权利只能是级集体的。要在要改的就是第二项--林地使用权。政策上,并没有直接赋予承包人的林地使用权,承包的林地使用权是通过与村民签订合同而取得的。这里又涉及另外一个问题,林权证的登记类型的初始与变更,没有初登记,哪会有变更呢?初始登记,林地使用权要么是组集体、要么是村民,不管是哪种情况,给承包发放林地使用权证时,应进行变更。
再说,承包期满后,这片地归谁使用呢?
为什么江西的林改,被我们的温总理提高到与安徽凤阳当年的土地“大包干”相媲美呢?就是因为这一改革明确了林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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