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8/22 14:30:42
林业部关于加强育林基金管理的通知
(1997年12月5日林财通字[199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征收育林基金是国家为扶持林业发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经济政策。长期以来,育林基金对培育发展我国森林资源,发挥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当前,一些林业主管部门在育林基金的提取、征收、使用和管理中存在许多问题。有的为增加利润变相少提或少征;有的漏提或漏征;有的违反规定挤占、挪用育林基金。特别是有的省、自治区用育林基金平衡地方财政预算,有的还对育林基金征收有关税费等等。致使育林基金改变了使用方向,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为此,经研究,对进一步加强育林基金管理通知如下:一、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提取和征收育林基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少提或少征。
(一)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业企业必须按照林业部、财政部《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调价增收的处理和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等财务问题的通知》(林财字[1991]74号)的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26%提取林价(育林基金)。对实行林价制度的东北、内蒙古森工企业按立木提取的林价亦不得低于按木材销售收入26%提取的水平;其他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按照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87)财农字第252号]文件规定,按木竹销售收入的21%提取育林基金,按该比例执行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5%,现行提取标准高于21%的可保留。
(二)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即维简费)按照《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的通知》(经重[1988]122号)规定,对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按其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为12%,更新改造资金为8%),个别省、自治区执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15%。
二、加强育林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育林基金。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育林基金的管理工作,制定加强育林基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育林基金的检查、监督制度。要立即组织力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育林基金的提取、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少提、少征、漏提、漏征的要限期补提或补征,对挤占、挪用或使用不合理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限期内没有补提或补征的,挤占、挪用或不合理使用没有纠正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继续挤占、挪用或不合理使用育林基金的单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一定的制裁,林业部也将采取调控措施予以制裁。
三、健全预决算制度,管好用好育林基金。各级森工企业主管部门和采运企业必须按照(87)财农字第252号的文件规定,将育林基金的收支,纳入省、自治区森工企业主管部门和采运企业的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各级林业(森工)财务主管部门必须对育林基金的提取、征收、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加强育林基金的会计核算,严格预决算制度,把育林基金切实管好用好,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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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8/22 14:33:41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路树采伐及育林基金、更改基金提留与使用管理办法
公路路树采伐要按有关规定征收育林基金、更改基金和林业保护建设费,由地、市公路主管部门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两金一费”征收专用票据》收取;所用票据由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核领。所收取的育林基金、更改基金上交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20%,用于全区公路绿化经费的调剂,余下的80%由地、市公路主管部门用作公路绿化经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由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收取后全额上交自治区林业基金管理机构。
这个规定适用于福建省来说,原则上没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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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8/22 15:04:51
以下是福建省林业厅的联系方式,您可拨打总机然后转基金站,了解相关政策情况:
联系方式:
地 址:福州市冶山路10号 办公室:87854716/87833844 总 机: 87856608 电话区号:0591 值班室:分机8213 传 真:87846902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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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8/23 18:53:35
必须交纳。
原因很简单,行道树也是在限额采伐的指标范围内。
并有任何规定,说公路部门的路树采伐不要办证、不要交规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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