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林基金、更改基金(林业维简费)依据:《森林法》,财事字[1972]250号,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育林基金:国有林按销售额的15%征收;集体和个体林按销售额的12%征收;经济林按销售额的2%征收。
更改基金(林业维简费):国有林按销售额的5%征收;集体和个体林按销售额的8%征收;经济林免收。
各地制定有优惠政策,请咨询当地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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