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8edec413e8c3a7005aaf53ae.html
退耕还林补助规定及检查验收标准
1 退耕还林补助规定
国务院国发[2002]10号文件和《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粮食、资金补助标准及期限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现金补助年限及还草补助按两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标准为:退耕地和宜林荒山地造林一次性补助每亩50元。
退耕还林粮食、资金补助的给付方式为: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耕土地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退耕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户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4]34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起,将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此前尚未拿到退耕还林粮、款、造林补助费的农户,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县退耕办、林业局进行咨询。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地方政府在退耕还林钱粮兑现政策上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各省在实际操作中有所不同。
2 退耕还林验收标准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国家林业局 林退发[2001]521号))规定:
第七条 检查验收引用的标准包括:
①《退耕还林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
②《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99);
③《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99);
④《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95);
⑤《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91)。
第八条 造林合格标准和保存合格标准如下:
造林合格标准以造林成活率来反映。造林成活率是指造林后前三年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造林总株数按作业设计株数、最低合理初植密度、造林总株数三者中株数最大者计,下同)之比。造林成活率标准分两级(见下表),合格的列入当年造林完成任务,不合格的经补植验收合格后方可列入造林完成任务。
类型╲等级 |
合格 |
不合格 |
一般地区造林成活率(%) |
≥85 |
≤84 |
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林造林成活率(%) |
≥70 |
≤69 |
经济林造林成活率(%) |
≥85 |
≤84 |
注:干旱、半干旱地区划分标准以《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技术规定》为准(干旱、半干旱地区指以县为单位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的地区)。造林保存合格标准以株数保存率来反映。株数保存率是指造林三年后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保存合格标准为株数保存率≥80%(干旱、半干旱地区株数保存率≥65%)或郁闭度≥0.20。经济林保存合格标准为株数保存率≥85%。
第九条 生态林、经济林混交的小班,按实际面积分别统计计算。
第十条 结果误差允许范围是:小班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调查允许误差为±2%,小班面积检查验收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结果为准。计算结果中的面积核实率最高为100%。
第十一条 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造林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其它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凡以上标准没有涉及的,参照地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