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采石等需征占用林地的,采矿权人应持采矿许可证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其中,长期征占用林地的须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不超过2年)的须取得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文件。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禁采区的矿山关停、限采区的矿山收缩、开采区矿山集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矿山布局,凡不符合全省和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的,以及在城区及周边,港口、机场、铁路、重要公路、重要河流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生态公益林规划区等禁采区的,不得新设置采矿权。限采区要严格控制和减少矿山的数量和产量,达到收缩的目的。开采区要通过规模开发、集约经营等方式,促进矿山的集聚。
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采矿项目征占用林地,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未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新设置的采矿权,不予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