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供您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拓宽林业融资渠道,防范金融风险,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抵押人不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应是从事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
二、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三、有贷款人和区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或有第三人以其森资源资产做为物上保证人;
四、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林权抵押的具体范围
第五条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座落在黄山区境内,并核发有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
第六条 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第七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条八条 以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直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经贷款人和当地林业站初审同意后,报区林业局。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林权证。
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借款人凭林权证和其它相关材料,向区林业局提出抵押申请,区林业局负责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抵押林分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十一条 贷款人根据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的50%--70%折算贷款额度,并按照权限进行审议报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
第十二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共同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表1);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抵押合同;
四、林权证;
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簿》(见附表2),以备查阅。
第十三条 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该抵押物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见附表3),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借款人出具《森林资源资产押登记证》后,贷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完成贷款发放。
第十五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林权证》及原《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七条 贷款月利率:1年以内(含1年)7.2‰,1—3年(含3年)7.47‰,3—5年(含5年)7.62‰。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林权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林权登记机关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在林权抵押期间,采伐被抵押的林木,要按照采伐量小于生长量的原则,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作业设计报贷款人备案并签署意见后,才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条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各级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盗砍滥伐、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