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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推出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
(2009/9/24 16:37:37  )
  处理供应商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但随着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投诉涉及的行业和法律法规越来越多,这给投诉处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江苏省财政厅经过广泛论证,结合工作实际,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引入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江苏采购处”)处长吴小明表示,这项制度推出的目的在于将投诉处理法律审核的关口前移,降低执法风险,做到依法、正确、妥善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

  八种情况可进行论证

  吴小明介绍说,所谓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是指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中,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向法律专业人员咨询,或者组织厅相关处(室)、法律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及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召开论证会议或进行书面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内部工作制度。她表示,以前的投诉处理中,往往是最后进行法律定性。而通过这种法律咨询论证制度,将法律审核的关口大大前移,既使投诉的处理更加公正,又保证了投诉处理始终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出台的《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在投诉处理中遇到认为采购活动违法并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理投诉事项期间需要暂停采购活动的;对供应商违法行为拟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投诉事项处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存在明显分歧的;投诉事项涉及其他专业领域法律问题的;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政府采购引发投诉的;投诉事项情况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投诉处理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等八种情况,江苏采购处认为需要进行论证的,可以组织法律咨询论证,就投诉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及风险防范征求意见。

  多方论证确保公正

  根据《制度》规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会议论证、书面论证或口头咨询等方式。论证工作由江苏省采购处发起并负责组织实施,江苏省财政厅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厅法律顾问参加咨询论证。

  论证由多方参与,比如在会议论证中,就要求江苏省采购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江苏省财政厅法制机构有关人员、省财政厅法律顾问、投诉事项所涉及采购机构的有关人员、特殊投诉事项所属领域的有关专家、其他需要与会的人员等多方人员参加。

  吴小明介绍说,论证制度的目的在于广泛听取意见,对投诉事项进行更广泛的论证,使投诉处理的依据更足,处理结果更加公正。因此,投诉处理论证过程除了采购处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外,还邀请多方和投诉事项有关的人参加。比如投诉事项所涉及采购机构的有关人员、采购人的代表等,他们都对采购项目比较了解,而且能站在不同的角度对投诉处理提出自己的见解,可以给投诉处理提供非常有价值的建议。

  咨询论证结束后,由江苏省采购处拟制投诉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送厅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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