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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009/7/13 10:44:49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我省产品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现行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闽财购〔2006〕14号,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目录调整的说明
  
  将《目录》中的“系统集成”、“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印制品”等品目由“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调整为“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以上品目时,可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二、关于采购方式的确定
  
  对《目录》内的系统集成、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印制品、制服及相关用品、家具以及《目录》外的彩电、工程照明设备等品目,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采购人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下同)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以上品目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采购单位对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本省投标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邀请,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在受邀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阶段,要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及《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一览表》(闽财购〔2009〕4号)的要求,执行公开招标的程序并采用相应的评标方法。
  
  招标采购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本省企业运输成本低、熟悉本地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短、沟通交流方便、应急处理能力强、可到现场监督检查等优势,合理设置评分要素及分值,充分发挥本省企业的地缘优势。
  
  附件: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闽财购〔2006〕14号)
  
  (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
  
  品 目 名 称 备 注
  
  一、货物类
  
  (一)一般设备 采购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
  
  1、电器设备
  
  摄影、摄像机
  
  空气调节设备(包括除湿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打印机
  
  传真机
  
  复印机
  
  速印机
  
  投影仪
  
  (二)专用设备 采购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
  
  1、 通信设备
  
  移动通信设备
  
  电话通信设备
  
  2、 网络设备
  
  服务器
  
  路由器
  
  交换机
  
  调制解调器
  
  3、监控设备
  
  4、系统集成
  
  5、保安设备
  
  6、档案,保密设备
  
  7、灯光,音响设备
  
  8、文艺设备
  
  9、电梯
  
  10、彩票销售设备
  
  (三)交通工具
  
  1、 汽车
  
  轿车
  
  越野汽车(含吉普车)
  
  大客车
  
  旅行车
  
  工具车
  
  品 目 名 称 备 注
  
  专用汽车
  
  2、摩托车
  
  (四)计算机通用软件 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
  
  (五)复印纸、打印纸
  
  二、服务类
  
  (一)印制品 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
  
  (二)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
  
  (三)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1、车辆保险
  
  2、车辆加油
  
  3、车辆维修
  
  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品 目 名 称 备 注
  
  一、货物类 采购预算金额超过20万
  
  (一)物资
  
  1、 救灾物资
  
  2、 防汛物资
  
  3、 抗旱物资
  
  4、 储备物资
  
  (二)专用材料
  
  1、 药品
  
  2、 医疗耗材
  
  3、 制服及相关用品
  
  (三)专用设备
  
  1、发电设备
  
  2、医疗设备,器械
  
  3、计划生育设备
  
  4、消防设备
  
  5、警用设备和用品
  
  6、教学设备
  
  7、实验室设备
  
  8、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9、体育设备
  
  10、地震设备
  
  11、防疫设备
  
  12、家具
  
  (四)交通工具
  
  船只
  
  二、工程类
  
  (一)建筑物 采购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
  
  1、公用房建设
  
  2、住房建设
  
  3、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
  
  4、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二)修缮,装饰工程 采购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含改建、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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