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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不该引入“栏标价”
(2007/8/24 15:30:54  万玉涛 政府采购信息报)
  “让我们回来等消息,都过去5天了,怎么还没消息?”投标人H科技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给南方某招标代理机构打去了电话。招标代理机构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不耐烦地说:“现在没什么好说了,中标结果都出来了,你自己去看中标公告吧。”一怒之下,投标人向当地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

  据悉,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今年7月,受当地交通局的委托,南方某招标代理机构就其所需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政府采购。根据招标文件,此次采购采用的是清单计价,这个项目大约三四百万元的项目被分成了4个标段,其中第三标段和第四标段的工程量基本差不多,第四标段工程量占第三标段的80%(绿化苗木基本相同),但招标代理机构宣布的第四标段的栏标价仅仅只占到了第三标段的50%。结果参加投标的五家单位有四家被排除,只有一家以比栏标价低1.52%的绝对优势入围。这个结果引起了“公愤”,被排除的四家单位当即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对“第四标段和第三标段的栏标价设置比例失调作出解释”。但招标代理机构说栏标价不是他们做的,他们还要会同其他部门共同研究,于是只是收了这四家单位的反映材料,并让这四家投标人代表回去等消息。但最终四家投标人都没等到回复,最后H科技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率先提出了投诉。次日,另外三家投标人也向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

  透过这起“纠纷”,有三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栏标价该不该设?二、相同的采购标的有必要分包吗?三、同样的项目可否是不一样的价格?

栏标价不该设

  在有关法律法规中,记者没有找到栏标价适用的法律依据,甚至连栏标价的有关定义也没有。这个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不时被引用的概念对很多投标人而言却很陌生,不少人甚至把栏标价与标底画上了等号。但专家指出,二者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标底是作为评标时参考的价格,它是不能作为投标最高限价的;而栏标价是指投标人投标价格的最高限价。所以标底很重要,按《招标投标法》标底是保密的。但是栏标价是不应设置的,这样做很易把招标人资金不足的风险转嫁给中标人,是违反招标投标宗旨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投标价格没有最高限价(栏标价),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批准的概算范围时,应在签订合同之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所以是不能用最高限价控制投标价格的。用最高限价控制投标价格的最大弊端,就是不明智的招标人把自己项目资金不足问题,转嫁到投标人身上。而无经验的投标人一旦中标,就掉在招标人设下的“资金不足的风险陷阱”。而合同执行时,由于承包人亏损,不得不偷工减料或者拖延工期,最大的受害者将是采购人。因此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是不该引入“栏标价”的。

采购内容相同可以分包

  采访中,投标人H科技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认为相同的采购内容,招标代理机构不应该分包,况且项目就三四百万,分包只会让项目变得更复杂。但专家却认为,相同的采购内容也可以分包。而分不分包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是一个比较大的项目又需要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完成,抑或是从当地的情况来看参与投标的企业实力都比较弱,就连一个小项目在所需时间内也无法完成时,采购代理机构是可以考虑的,因此,是否分包的决定因素不在于采购内容是否相同或者是采购项目的大小,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相同内容“价”不该异样

  根据招标文件,此次采购的第三标段和第四标段的工程量基本差不多,第四标段工程量占第三标段的80%(绿化苗木基本相同),但招标代理机构宣布的第四标段的栏标价仅仅占到了第三标段的50%。针对这个问题,业界专家赞同H科技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观点:既然第四标段工程量占的是第三标段的80%,采购内容也基本相同,这两个标段的造价也应该按此比例,栏标价的设定比例也应该参照这个比例。据了解,当地监管部门就是以此为依据作出废标决定的。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指出,采购代理机构在做项目时,这些都是最基本的东西,不应该犯这样的低级错误,采购同样的东西就应该是同样的价,包的大小如果有别,只要内容相同,如要设置栏标价,就应按同等比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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