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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采购实体从采购实体清单中取消?
(2007/7/26 11:17:29  政府采购信息网)
  去年12月,WTO采购委员会通过了对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为GPA)的全面修订。这是自1981年实施关贸总协定《政府采购协议》(GPA的前身)以来,第一次对这个协议做出修改。但现在的修改还是对GPA协议框架进行修改,GPA谈判最终是否能够通过,还要通过市场准入的谈判,在这个框架下开放更多的市场,在这方面取得更好的结果。
 
  现在的市场准入谈判,是希望世界范围内有更多的国家能加入这个框架,并希望于今年年底顺利地结束修改稿。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已经通过了GPA的修订协议,这意味着以后其他国家在加入GPA的时候,或者启动GPA谈判时都要使用新的法律条文。对中国而言,新修改后的GPA更有意义,因为修改后的条文更清楚、更明晰。

文字清晰 逻辑通顺

  总观之,第一项改进是使得GPA的文字更透明、更易懂,把一些义务澄清了,还对一些不必要的、模糊的地方也进行了删改;第二项改进是重排了条款的次序,调整后的次序更加符合政府采购程序的实际操作顺序。
 
  比如在修订的GPA条文里是这样安排的:先进行通告、供应商资格审定,然后具体涉及技术规格以及招标文件的处理办法,最后才是合同受理以及国内的审议程序,这正好与政府采购程序完全相吻合、相一致。

涵盖范围 在于谈判

  新版本对GPA涵盖的范围情形也做了一些修改,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应该列入政府采购清单里。这个条文在这方面的工作是,它首先要求列出采购的实体在缔约方的审议里面列一个采购实体清单。中国有哪些采购实体需要列入开放清单,这完全取决于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的谈判结果。

  清单内容涉及的政府机构、政府实体通常被定义为采购实体,哪些政府机关、政府采购实体会列入实体清单里也取决于谈判,除此以外,采购范围的情形也要列入这个清单。同时,也列出来政府机关、政府实体的一些意外情形,即排除情形,不需要列入清单的状况。现在谈论的是政府采购,谈论的列入清单的采购项目不是那些利用行业销售或者是转售,也不是工商业销售和转售需要的货物或者服务。

  在谈判完成以后,最终的协议里也将包括价格这个门槛。并不是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都要列入这个清单,都要开放,而必须达到一定的价格门槛,达到按美元核定的标准以后,才向其他的缔约方开放。

修订内容 举例说明

  修订稿和原稿比起来,相关的条款进行了合并,改变了原稿中相关条款可能分散在不同条款的情况。比如第一条里,修改后的协议包括了对于商品及服务供应商招标程序的定义和界定,也非常清楚地列出了采购涵盖范围以及不受GPA约束的一些意外情形,比如援外等等。第五条的修改,主要是关于政府采购总原则的修改,对所有缔约方的供应商采用国民待遇,对国内外的供应商应当一视同仁,而不能歧视国外供应商。内容有所修改的条款还涉及禁止补偿贸易、规定采购规划的通告应当如何进行、供应商资格审定、招标期限等方面。

  供应商资格审定 供应商资格这一条款的变化是比较大的,因为这个标准涉及到如何去审定供应商的资格,注册系统和资质程序应当有助于筛选那些有资格的供应商。在供应商资格条款这一条里也包括了选择性招标,选择性招标就是所有的供应商都可以提交他们的申请,但只有那些符合标准的供应商才可以投标、竞标的方式。在这一条款里,也包括了重复使用名单的条款,在GPA原稿里被称之为永久名单。除此以外,还有一些特别规定,主要是附录二和附录三当中对于实体的设定。另外,在供应商资格规定条款里,还包括了有关采购实体决策过程的资料,这一段的修改主要是为了让供应商了解采购实体决策的全过程,从供应商提出申请到被选择的过程,还有为什么某供应商被拒等等,供应商能够从头到尾在这个决策过程中知道有哪些事情在发生。

  鼓励电子化采购 GPA修订版本里也包括了一些新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适应政府采购的一些新情况,与时俱进。其中,缩短了采购和服务的招标期限,从40天缩短为13天,这主要适用于那些现成的商品,将一般性商品的采购时限缩短到13天。另外,也引入了电子招标这一新的形式,因为有一些国家现在已经在使用这个形式,并取得了显著成果。GPA修改稿也鼓励所有国家采用电子采购的形式,比如在网站上发布采购公告,用电子方式接受招标文件等等。

  明确限定性招标条件 另外一处可能对即将加入GPA的国家比较有益的改动就是限制性招标,这对于所有即将加入GPA的国家都是比较有利的。运用这种有限的招标形式,采购实体可以不必要求所有的供应商前来,而是要求有意愿、有兴趣或者被认为可以良好合作的供应商参与。修改后的GPA也非常清楚地对限制性招标的使用范围做出了规定,只有在哪些情形下才可以使用限制性招标形式,如采购人还想使用原来的供应商供货时,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能采用限制性招标,原来的供应商才可以继续供货。
 
  发展中国家适用过渡条款 GPA修订稿扩大并且非常清楚地规定了发展中国家可以使用过渡性措施,但这种过渡性措施必须根据每一个国家的具体需要来决定,而且以各方的谈判为基础。GPA修改稿主要列出了四种过渡性措施,与原稿有所不同的是,原稿称之为补偿范围。这些过渡性措施首先包括了将补偿的范围缩小,比如从国产成分中逐渐缩小、将一些采购实体或者行业引入这个清单或者覆盖范围内,等等。

  采购信息充分发布 GPA修改稿也对采购信息做了一些规定。比如以下内容都应纳入公布范围:公布所有的措施,包括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和程序;要求公布合同授予的信息,这样所有的供应商都知道合同最终授予了哪家供应商。

  采购实体的变动规定 GPA修改稿里有一款尤其值得中国关注,就是如何将一个采购实体从采购实体清单中取消。为何说这点对中国尤其重要,因为中国现在不少国有企业或政府控股的企业正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发展,现在可能是国有企业或是政府完全控股的企业,以后可能变成民营企业或有民间资本融入,此类企业再进行采购时则应属于非政府采购的企业采购范围了。虽然对于这一条款,现在GPA委员会存在不少争议和意见,原因是现在有很多GPA成员国也希望将一些采购实体从他们的覆盖范围当中免除掉,而其他的缔约方可能不同意这些国家的做法,认为政府的控制和影响并没有完全消除。因此,必须有一个独立第三方的仲裁机构,这样当一国的政府希望将某一个采购实体从它的采购实体清单中免除时,仲裁机构能够决定这个政府到底能不能这么做,有没有权利这么做。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指向性”的标准,这个“指向性”的标准是给仲裁委员会提供判断政府是否控制、政府的影响已经消除的非常有效的标准。(文字根据政府采购改革与国际化研讨会上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北京办事处Jean Grier女士的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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