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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工作监管制度
(2006/9/14 8:44:33  )
由于定点采购是一种一次性的采购,而分批、分次长期地接受劳务服务或货物供应的采购模式,可见,定点供应商对其一次性承诺的履行情况,是关系到采购人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关键,因此,为了防止有些供应商在获得了定点资格后,放松其服务力度、降低其服务标准等等不能够严格兑现承诺措施情况的发生,采购人就必须要对定点供应商的承诺情况等详细地记录在案,并以合同的形式与定点供应商书面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使采购工作有据可查,才能更加切实有效地保障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试行的定点采购工作,其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仍是由各采购人与定点单位直接进行的,这样一来,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一方付款,一方提供劳务服务或商品供应,很容易使定点单位过分地“讨好”采购人,而使定点采购工作难以完全置于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之下。同时,采购资金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也使财政部门对定点人的监管力度大为下降。另外,众多的采购资金分散在各采购人的账面上,也使财政资金丧失了被集中利用的好机会,从而又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涉及到日常监管,一些供应商在争取定点单位资格时,往往可能会作出各种超过其日常承受能力的应急性承诺措施,而一旦他们获得了定点资格后,对其承诺的措施就会有点无所谓,甚至于就会违背其事前的诺言,而对这些承诺措施是否能够严格地兑现到位,就直接关系到采购人正当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

  因此,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就必须要制定出一套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以对定点供应商兑现其承诺措施的情况进行事中监督管理和事后考核检查,对发现的违反服务承诺行为,可直接根据有关协议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对存在的违法乱纪问题,就直接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就毫不手软地将其移交给司法部门处置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树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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