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第一项行为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