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1/23 21:45:08
一、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湖北省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项目及标准
(二)、征收其他土地 1、土地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湖北省为5至6倍) 2、安置补助费标准——湖北省规定对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可以补偿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至6倍,对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3、青苗的补偿费——可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的合理补偿。 4、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费——参照市场价格补偿
(三)、增加安置补助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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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1/23 21:48:43
从上面二个文件就可以看出,给你的补偿是低了。
你应该得到三部份: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你就叫他们给你算出这三部份各是多少,心中就有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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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1/23 21:52:42
胸径:树木在1。3米处的直径。
郁闭度:树冠垂直投影占地面水平面积的比例。
林木种类:二层意思,一是林种,如用材林、防护林等,二是具体的树种,如松树、杉树、果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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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1/23 21:54:49
占用林地,由林业局审批、国土资源局管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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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1/24 8:08:09
这里面有几个补助标准规定,谨供您参考。
http://www.mingshan.gov.cn/gonggaoban_20.htm
http://www.neiwang.com/html/0610/20061029/20061110/78735.html济南市电力工程占地补偿标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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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1/24 8:09:40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第八条 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用或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苗木损失,除将伐除的林木和清除的苗木交所有者或使用者处理外,还应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伐除人工幼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伐除人工中龄林,按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按市场价格计算,下同)的70%补偿;伐除人工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5%补偿; (二)伐除天然林的,比照前项规定的标准补偿;伐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经济林的,可高于伐除人工林的补偿标准,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倍; (三)清除苗圃上的苗木,按苗木出圃时的产值补偿; (四)不须伐除的林木、不须清除的苗木划归征地或占地单位所有的,除分别按前三项规定的标准补偿外,还应按林木的实际价值作价付款。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用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四)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蔬菜基地建设保护的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五)使用国有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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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1/24 8:34:14
当然,“三峡工程”可能有自身系统的“征占林地补偿管理办法”,请您查找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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