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11/27 20:57:16
http://www.forestry.gov.cn/zljb/zljb_dl234.asp
国家林业局的.
|
| |
|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11/27 21:14:00
您好,我还是建议您与当地林业部门沟通沟通。
|
| |
|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11/28 7:33:03
国家许多好的政策,到有些地方执行起来就变了样,这是不能容忍的。
不过您还是先找当地林业局反映此事。如不解决,您救逐级向上反映,总会有人管的。
|
| |
|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11/28 7:47:13
关键看你的退耕地是否在当地的退耕还林规划区内,如果在规划区内是因为某些人为因素影响的退耕还林补助兑现,你可以向上投诉;如果不在规划区内向上级投诉也无用。
|
| |
|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11/28 7:55:08
国务院国发[2002]10号文件和《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粮食、资金补助标准及期限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现金补助年限及还草补助按两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标准为:退耕地和宜林荒山地造林一次性补助每亩50元。
退耕还林粮食、资金补助的给付方式为: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耕土地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退耕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户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4]34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起,将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002年、2003年未拿到退耕还林粮、款、造林补助费的农户,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县退耕办、林业局进行咨询。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地方政府在退耕还林钱粮兑现政策上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各省在实际操作中有所不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