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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lizhitsw     提问时间: 2006/11/6 15:31:45
邮箱:
问题:
 
请问各位专家,现在林业上面的税收政策是怎样的,我去听过投资林业的课,说是减免了41%的各种税现在是零税费,最后收益也不用交个人所得税,是这样的吗,欧美107和108树种在河北献县七年能长28厘米吗,多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11/6 16:55:16

林业税费状况

 

    林业经营需要依法纳税、缴费。林业经营人除了交纳全国统一性的税种和收费项目外,还必须缴纳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


(一)现行林业税收政策


林业现行税收状况如下:


1、农业特产税政策


    为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120号)。《通知》明确规定,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征收农业税的地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的计税收入确定,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对已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据此,对林业生产的原木、原竹产品将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税收为零。

2、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30)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继续对进口种子(苗)、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对边境贫困的国有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东北、内蒙古四大森工企业集团分别实行了一户集中缴纳所得税。

4、天保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 31日期间,一是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二是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二)林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


1、关于林业收费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
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涉及林业的收费项目有以下7项:


    1、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缴入中央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100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75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 [2000]127号)。


    2、森林植物检疫费,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 [1992]196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1998]112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植物检疫条例》。


    3、绿化费,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


    4、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 12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9号)、《野生动物保护法》。


    5、林权勘测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


    6、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缴入中央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16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90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国家林业局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23号)、《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7、证书工本费: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种子法》、《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 58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
        (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种子法》、《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 [2002]58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
        (3)林权证,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土地承包法》、《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



2、关于林业政府性基金政策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包括基金、资金、附加和特定专项收费等形式。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102号),涉及林业的政府性基金有2项:


(1)育林基金


1、现行育林基金政策


    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育林基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调价增收的处理和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等财务问题的通知》(林财字[1991]74号)的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26%提取林价(育林基金),对实行林价制度的东北、内蒙古森工企业按立木提取的林价亦不得低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6%提取的水平;其他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按照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87)财农字第002号]和《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87)财农字第252号]文件规定,按木竹销售收入的21%提取育林基金,按该比例执行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5%,现行提取高于21%的可保留,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规定,育林基金是营林生产资金,其提取和使用均应纳入森工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财务计划及会计核算统一管理。对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原则上60%留给企业,40%上缴省级森工主管部门,用于企业之间调剂。


    南方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即维简费),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有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林财[1986]20号)及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经重[1988]122号文件规定,对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为12%,维简费为8%),个别省、自治区执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15%。同时规定,育林基金和维简费的绝大部分留给产材县,省、地林业主管部门应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余缺,集中的比例由省、自治区林业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关于育林基金改革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长期以来,为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在财政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国家提出了以林养林的政策,对恢复我国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支出框架的建立,国家对林业的投入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现行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已不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


    为了适应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育林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12月,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征求对《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大部分省区已经反馈了建议和意见。今年,在与财政部综合司进一步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选择部分省区进行专题调研,听取基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力争今年年内由财政部和我局联合下发。


(2)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规定,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在办法中已经明确。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11/6 16:57:01

但是,近几年来,各地出台了不少与林业税费有关的地方鼓励政策,请您查询当地相关优惠政策信息。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11/7 7:12:18

目前,河北省木材税费总额占一次销售价的30%。

请看

托管造林的欺诈手法与原因分析

托管造林的欺诈手法之一:与地方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合作开发。托管造林公司往往宣传是与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合作,这是取得投资者信任的主要依据。为获取政府和林业部门的合作,往往吹嘘要投资多少多少,开发多大多大,一些地方轻信后产生招商引资的冲动,盲目签下合作协议。但实际上这种合作并不存在,大部分地方政府和林业部门并没有参与。尽管有的地方政府或林业部门与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或林地林木转让协议,但有的仅是意向,有的协议的合作内容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相距甚远。政府部门不是市场经营主体,不存在合作的合法性,并不能对公司的经营行为特别是预期收益负责。国家林业局已经发文,严禁各级林业部门参与托管造林。保山市昌宁县林业局在了解了JZ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为以后,已在《中国绿色时报》刊登声明,以公司与原约定合作意向不符等原因,废止原已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隆阳区林业局也已做出同样的声明。但JZ公司仍在打着合作的招牌。(不负责任出具的文件很难完全真正收回,这是这些部门要接受的教训)。这里也不排除个别政府部门的人为利益驱使,违法违规操作,一开始就并没想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谁知道在过几年以后还在不在这个位子上)。基层的工作确实有很多漏洞,对红头文件,投资者也要分析。

托管造林的欺诈手法之二:虚假的基地和林权。托管造林公司一般都宣称已拥有大面积的基地,并已获得合法的林权,实际上大部分是夸大或虚假的。例如,ML公司号称在大理洱源县有10万亩速生丰产林基地,其中2万亩已获得林权证,实际其在洱源县只承包了2万亩荒山,只有5608亩办理了林权证;号称在德宏盈江县有400010年生西南桦人工林,实际只有2016亩一般天然杂木林。再如,ZS公司转卖昆明安宁市的700亩桉树实际只有300亩荒山,宜良县的4000亩桉树只有1200亩。还有,JZ公司宣称在保山、文山等地已有基地58.68万亩,林木总蓄积293.4万立方米,可采蓄积107.4万立方米,实际上大部分只是初步意向,与地方签订转让协议或合作合同的只有21.08万亩,且大部分并没有落实到地块,林权所有者也没有同意。已获得林权证的只有1万亩,还应该说是骗取的,应为至今只付了20万元。其中昌宁县林业局已登报声明与JZ公司的各项协议合同废止(10.08万亩),隆阳区林业局也因JZ公司至今没有支付任何约定的资金而已解除有关合同(10万亩)。再有,CL公司宣传在全省有速生丰产林基地26万亩,据我们了解,只是买了文山马关县一退休干部的个体林345亩。最近新开盘在曲靖市师宗县的基地,据调查只有106亩。

托管造林的欺诈手法之三:虚假的林木资源。公司的规模对投资者来说还并不是最主要的,只要个人购买的一小块确实存在就可以。但具体地块上的林木现状与所宣传的差异就更大了,甚至子虚乌有。例如,YL公司所卖3980元一亩的在德宏州潞西市的松树或杉木,有三分之二是不值钱的栎树等杂木,还有一部分只是疏林或灌木,甚至无林地,平均每亩蓄积量只有6立方米。又例如,ML公司所卖3880元一亩在大理州洱源县的“速生丰产林”中林美荷杨,现地测量,2年生“树木”高2030厘米、地径0.5厘米左右,筷子一样粗细掩没在草丛中,完全是造林失败地。同样是ML公司所卖的在德宏州盈江县的号称10年生目前每亩蓄积量已有40立方米的西南桦人工林,实际只是一般天然林,西南桦约占1015%,平均每亩只有2立方米左右,竟然卖42000元一亩。再例如,ZS公司所卖9980元一亩的在思茅市江城县的西南桦林地,大部分是栎类和其他阔叶树,西南桦蓄积只占3.5%。由于在云南的托管造林都是在倒卖现有林,不说怎样夸大林木生长,现在实际林木现状就完全不是那么回事。

托管造林的欺诈手法之四:虚假的管护公司及管护费监管。这些公司基地的管护基本上都是由原林权所有者负责,有的在原转让协议里有管护要求,有的根本就不理会管护问题。但每一家公司都与投资者签订了管护合同,其中规定的管护流程、技术规范等并不符合实际,无法落实,专业管护队伍根本不存在。将管护费用交由银行监管也是虚假的,管护费用已包含在转让经费中,一次性付给了原林权所有者,并已在与地方或农民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明确。例如,YL公司在潞西市的基地,转让价每亩800元中包含管护费200元,已全部支付地方。其他ML公司、ZS公司等在支付的转让费中都明确已包含了管护费用。

托管造林的欺诈手法之五: 虚假的林地现场。有的公司也组织投资者前往基地参观,一片林子总有长得好一些的,往往以点带面,以偏概全。更恶劣的是制造假现场。例如,ML公司带领客户考察大理州洱源县基地时,只参观并没有代表性的100亩左右在原耕地上种的相对较好的一片;几处立着“ML公司x号基地”牌子的林子实际并不是他们的。 CL公司带领投资者参观他们已经购买的文山州马关县的林子时,去的是另一片长势较好的国有林场的杉木林。至于宣传时所放的一些录像片和提供的现地图片就更是虚假为多了。在北京、深圳等地的购买者更是无法实地了解真相。

托管造林的欺诈手法之六(新的动向):以上是一般托管造林公司的操作手法,大同小异。最近新发展而且势头较猛的几家公司,更为恶劣。并没有取得林权,也没有付钱,只凭协议或合同,凭几份红头文件,就敢在全国设十几家分公司卖所谓的基地的林子。如JZ公司。卖一部分给一点钱,卖5380,给1000,怎么都不吃亏。仔细分析,如果都是合规的、真实的,应该是代理关系。但他们并没有原林权所有者的授权,没有委托关系。可是与投资者签订的各项合同,都是俨然以林权所有者的身份在转让。也就是他在卖并不是他的东西。这种情况下,当地林业部门给投资者逐一办的林权证应该是违规的无效的。因为所依据的合同与转让变更的林权不一致。

网友醉舟参加培训的那家HYSM公司也是这种手法。更恶劣的是HYSM只是与沧源县林业局签了合同,而真正的所有者(集体林)并没有同意。当然钱是根本没有给分文。

下面我要说一下,为什么明明存在这么多问题,这些公司仍然大行其道,甚至还有越来越多之势?也就是托管造林为什么能得逞?原因之一: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缺位。谁来管托管造林?林业部门认为问题主要是在市场方面,林业部门主要是规范林地林木的流转,管好林权证的发放,正面宣传引导,一些公司的经营行为已不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职责范围。但即使规范了林权流转和林权证的发放,也避免不了这些公司的欺诈性的倒卖,何况很难保证基层林业部门的行为完全合法合规;正确引导、新闻发布、风险提示已经作了不少,到还是有很多投资者看不到。而从市场管理来讲,虚假广告、欺诈性合同、传销式经营等等,都应该是工商部门来管的吧?涉嫌诈骗就应该是公安部门出面了吧?我不了解他们为什么没有管,应该是不知道,不了解,没有人举报吧?工商部门不可能主动调查每一样产品产地的实际情况,也没有权威部门指出宣传的虚假所在,“受害者”本人也还不知道真相,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都还在未来。这就形成了一个空白。金融部门也不是没有看出所谓的托管造林实质是集资行为,但由于这些公司巧妙的钻了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空子,在认定非法集资上,金融监管部门一时还难以下手。我不是金融部门的,我个人这么分析。

原因之二: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回避非法集资的实质。曾经轰动一时的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在当时朱总理的铁腕治理下,主角沈太福被判了死刑,当时的国家科委一个副主任李效时,判了20年,科技日报一个鼓吹的记者也判了7年。长城公司是以推广机电新技术为名集资,我也曾很困惑这些托管造林不是明明在集资吗?怎么国家不管了?林业再重要,要大力发展,那国家鼓励大力发展的行业多了,要融资有银行、有股市,都这么搞岂不乱套?请教了有关人士,知道了 “目前难以认定”这个说法,因为托管造林公司并没有直接与集资者在合同上承诺利息和返还的资金数额。这是他们的“高明”之处吧?现在公司都与集资者签订三个合同,一个是转让林权,叫什么造林绿化合同;一个是管护合同,承诺管护后有多少木材,木材值多少钱只在宣传时大肆鼓吹合同里并不体现;第三个是收购合同,也只是承诺按当时的市场价收购。这样就把一个集资行为分解了。

但是我想,只是一个未直接承诺利息就难以认定吗?目前难以认定,不排除将会得到正确的认定。金融监管部门如果真作为的话,也没有什么难的。

如果认定了是非法集资会是什么后果呢?我引用一句话“这位负责人提醒社会公众要增强分辨能力,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他说,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法律不予保护,国家不会代偿。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无理取闹尤其是组织和煽动群众闹事者,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律依法严肃处理。”这是针对其他非法集资讲的,但政府的态度就是这样。另一段解释非法集资的话也提供大家参考:“凡未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都属违法行为。一是违法违规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二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三是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四是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五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六是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七是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其中的第二和第七条与正在进行的托管造林是多么的吻合!

原因之三:在林权证上钻空子、做文章。通过托管造林,使社会知道了林权证、认可了林权证,我觉得这是托管造林对林业最大的正面作用。林权证的确有土地证、房产证一样的法律效力,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林权证不能像土地证和房产证一样大致说明这份资产的价值。林地本身差异很大,难利用的荒山荒地与优质林地在证上没有区别,对林木现状的记载也只有株数,而株数根本不说明问题,筷子粗细(真有托管公司在卖这样的林子)与直径50公分的大树价值有天壤之别。所以林权证没有任何收益保证,当然也不是采伐证这点很多人已经说过了。一些公司在或合法或非法取得林权证后,大做文章迷惑投资者,以为有了林权证就万无一失。甚至一些投资风险提示,也好心地强调主要是林权证问题,实际也会有误导作用。一些公司的林权证是真的,但欺诈依然存在,风险依然很大。

 在获取林权证的过程中,这些公司也钻了一些政策漏洞。当然要有林业部门不规范行为的配合。如分散发放林权证问题,YL公司买的林子都办到了分散的林权证,如在潞西县的8万亩,当地应他们要求一次给办了6467份林权证。目前没有规定一份林权证只能办理多大面积,所以还无法认定非法和无效。当然问题还是有的,如四至不清,四至只标到小班,这样会有几十个、甚至上百的林权证同样的四至。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倒卖。投资者要注意的是你得到的林权证是YL的,没有变更所有者,并不说明你已经有了林权,没有什么用。还有的问题是一些林权证上也有虚假内容,如树种,只是不值钱的杂木,却注明的是松木。YL在云南的6000多林权证在这一点上有一半以上是虚假的。树种虚假是公司的要求,林业部门这样配合也是严重违规。JZ公司是直接为客户办理林权证,一手交钱一手要证,以为又成功地钻了空子。但地方林业部门将原林权者的林权变更给JZ的客户依据JZ的合同,明显不对,据了解已完全停止。

托管造林为什么能一时得逞的原因之四:托管造林公司往往拉大旗,做虎皮,用一些冠冕堂皇的口号来曲解林业政策,掩盖其真实目的。如打着投资开发的旗号,与当地政府或林业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打着全社会办林业的旗号,吸引社会资金,什么“林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什么“社会资本进入林业产业的新渠道”,动辄中央九号文件,国家领导人讲话,速生丰产林工程等等,实际这些政策与他们从事的经营活动并没有直接关系。但这些旗号,不仅使不了解真相的人所迷惑,也使得对他们有疑问,甚至了解了他们一些欺诈和违法行为(谁又能了解所有公司的全部经营行为呢?)以后也不敢轻易下结论,投鼠忌器。从事实来看(我只能说云南的事实),目前在云南从事托管造林的公司,没有一家真正从事造林或培育森林的实际工作。只是在倒卖或合法或不合法的林权。这些公司获取林权的过程,应该是属于投资林业,除违规行为外应该是鼓励和提倡的。但是之后的倒卖,恐怕与发展林业就没有什么关系了。那些买林权的人算是投资林业了吗?正如买了一只股票就是投资参与那个行业了吗?当然非要说是也是(但是你有权卖“股票”吗?)。如果说众多的社会投资者参与就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就是全社会办林业,那用银行的贷款岂不是更多元化,更广泛的社会参与?那又哪样事业不是全社会来办的?

正常的流转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而托管造林的倒卖除了这些公司谋取暴利以外,只能一是侵害原林权所有者的利益;二是侵害社会投资者的利益;三是扰乱林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林业的长远损害和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明天从这些公司的林地林木成本来分析其经营行为只是倒卖林权,与他们自己所鼓吹发展林业的大相径庭。

接续昨天原因之四的分析,今天从这些公司的林地林木成本和转手价格来看其经营行为的实质和真实目的是转卖林权牟取暴利还是所鼓吹的全社会办林业。

YL公司在潞西的基地受让的价格是每亩800元(其中合同约定管护费200元),在拿到林权证后已全部付清。在北京等地面向社会群众出售每亩3980元(其中管护费500元)。

ML公司在洱源县的基地,是承包的集体荒山(其中一部分用退耕还林工程资金造林但没有成林),每亩转让费50年共30元。在昆明等地面向社会群众出售,每亩3800元;在盈江县的基地2000余亩,受让的价格是31.6万元,平均每亩不到160元(45年)。但在昆明等地面向社会群众出售,每亩高达4.2万元(号称目前每亩已有40立方米西南桦)。

CL公司的真实基地面积很小,几百亩而已,不知十多家分公司几百人的营销队伍卖什么。马关县的340亩,受让价格27.2万元,平均每亩800元。在昆明等地面向社会群众出售每亩4680元;在师宗县的基地106.5亩,每亩1000元一次付清;另管护费每亩每年808年共640元分年付,在昆明等地面向社会群众出售每亩5380元。

ZS公司的基地主要是江城县的8311亩,受让价格50万元,平均每亩60元(30年)。在昆明等地面向社会群众出售每亩9900元(其中转让费8118元,管护费1782元)。

以上几家公司不管什么价格是付了钱的,不管什么手段是取得了林权证的。下面就是不给钱的了,也没有取得自己的林权证,先卖,然后用投资者的钱按协议好的价格办林权证。JZ公司在昌宁县和隆阳区合同协议的价格按不同的树种略有不同,都是每亩1000元左右,在北京、江苏、石家庄、武汉、昆明等地面向社会群众出售每亩48805680元。

HYSM模仿JZ公司的手法,在沧源县与林业局签订合同转让群众的集体林,每亩1000元,但至今没付分文也没有林权证。在西安、成都、昆明等地面向社会群众出售每亩5680元。

综合以上情况,这些公司获得林权或者只获得合同上的抽象林权的实际价格或只是没付钱的协议价格一般每亩几十元到一千元(一千元的还都没到位),最少的是30元。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就是所有的经营成本了,包括管护费用,公司不会再追加任何投资了。而在城市面向分散投资者转卖一般是3880元到5680元,高的到9900元,最高的42000元。最大价差是160元买的42000元卖。这是正常的经营成本和正当的利润吗?如果所卖的林木的真实价值真有在城里卖得那么多(当然要加上一定的营销成本),那不是严重侵害了原来林农的利益或是国家的利益?如果林木的真实价值就是公司买来的价格,那又怎么可能承担的了公司向投资者承诺的收益?也就是实际价值1000元,公司卖5000元,承诺5年后产出10000元,那1000元又怎么可能增值到10000元?实际上公司是在两头吃,社会投资者和原林权所有者两头都存在利益损害和风险,具体情况不同,损害和风险的大小和比重不同,只有公司玩弄游戏一样牟取暴利。说到这,可能一些公司恨不得掐死我了。

我也很想找出一家规范运作的公司,真正有意发展林业,即使是单纯的资本运作,也不是不可以探索,可惜没有(只限于讨论云南,我只对自己调查过的有发言权)!

托管造林为什么一时能得逞的原因之五:社会不正常的浮躁心态,以及存在大量的没有投资渠道的社会闲散资金。我觉得这是托管造林能够大行其道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这我不想多说了,大家都是社会的人、现实的人,每个人都有发财心理。但也不能没有正常思维,只想着天上掉馅饼的事。不是没有可能获得超额利润,“发横财”,那要掌握资源、技术,或是权力,再就是偷盗抢劫。找上门来的,传销似的动员你发财的,一般不会是真的。最简单的头脑也应该问一问,他为什么不自己发财,而把机会给你?每当我装傻问到一些公司,“这么好的项目,政策又支持,不会贷不到款吧?何必这么费劲的卖呢?”对方往往无言以对。

至于存在大量闲散资金的经济基础的原因,我只是觉得肯定是个深刻的原因,但自己感觉理论功底不够,说不了更清楚。打住。

明天有时间的话,还想甄别一下托管造林公司宣传时的几个常用说法,还有想提醒投资者需要识别的几个问题。

一些公司宣传的木材供需情况完全是信口胡说。好几个公司的宣传材料上都说,“中国森林匮乏,建国初期有112亿立方米森林蓄积量,人口膨胀、毁林造田消耗了100亿立方米,剩余12亿立方米仅够维持6年,目前中国已无林可采”等等。那些业务员也都背得很熟,说得和真的一样。实际情况雷的讲话全有了,我也不用翻资料查了再写了。仅云南省森林蓄积量15.5亿,每年净生长量5000多万,净消耗量4100多万,净增量1000多万立方米。全国自90年代以后,就一直是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这些都有公开数据可查。目前最新的数据全国的总蓄积量是136亿立方米。当然包括很多要保护的,不能采伐的。每年总消耗不到4个亿,包括占大头的农民自用和烧柴。每年净生长量5个亿左右,尽管总的来说木材是短缺的,但大帐是算得过来的。托管造林公司的胡说应该甄别。2005118日上午10,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林业局副局长雷加富公布第六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介绍中国森林资源状况和中国加快林业建设的措施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中.    [雷加富] 近几年来,我国木材总供给和总需求可以说是基本平衡。从2002年来看,总的供给量是1.87亿立方米,当年的总消耗量是1.83亿立方米。2003年是我们木材市场最旺的一年,也是历史上对木材需求最多的一年,增长幅度比较大,总的供给量是2.24亿立方米,总需求量是2.28亿立方米,可以说是基本平衡。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总供给当中包括进口原木大约2500万立方米左右。近几年来,我国进口都是20003000万立方米,我们的自给率可以达到85%以上的水平。对未来我国木材市场的总需求和总供给,我们还是比较乐观的。因为有这样几个数据,一是我们现在每年消耗资源3.65亿立方米,但是我们的林木蓄积生长量每年大约都在4.97亿立方米以上,有的年份要超过5亿立方米以上。每年森林净增长大约1.78亿立方米,消耗量只有生长量的70%左右。二是在我们现有的用材林当中,到2010年,我们有近30亿立方米的近熟林的蓄积将进入成熟林,也就意味着可以进行采伐,可供利用。对未来我国木材市场的总需求和总供给,我们还是比较乐观的。因为有这样几个数据,一是我们现在每年消耗资源3.65亿立方米,但是我们的林木蓄积生长量每年大约都在4.97亿立方米以上,有的年份要超过5亿立方米以上。每年森林净增长大约1.78亿立方米,消耗量只有生长量的70%左右。二是在我们现有的用材林当中,到2010年,我们有近30亿立方米的近熟林的蓄积将进入成熟林,也就意味着可以进行采伐,可供利用。实际上我们刚才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我可以再具体说一下。回答应该是肯定的,我们会基本上满足国内的木材市场需求,其理由就是,第一,我们的后备资源还是很丰富的,我们现有的67.85%的中幼林,还有近熟林,到2010年,我们有近30亿立方米的蓄积进入到成熟林,是允许采伐利用的,森林是再生资源。第二,我们现在可以作为采伐利用的资源还有15亿立方米,然后我们陆续进入的近熟林就可以接上,远远大于每年的消耗量,而且我们每年还有1.78亿立方米的增长量。我还要说一句,我们可以满足市场的需求,而且是持续的。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11/7 15:40:57

您好,投资林业风险大、周期长、受益慢,请慎重分析,冷静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