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网----首创林业行业在线咨询平台,专家实时在线答疑,林业知识汇聚,理论与实际的完美结合,铸就成功第一线!
 
 
 
 
 
 
 
 
 ★ 热门问题   ★ 精华问题   ★ 未回复问题        
 如果觉得该栏目对您有所帮助,请推荐给您的好友,我们将越做越好。网址:http://help.chinaforestry.com.cn/
 
 
姓名:    提问时间: 2006/1/2 17:30:54
邮箱:tongzhi@163.com
问题:
 
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
我所在的行政村,是浙江省临安市童玉村,我们整个村庄都在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象我们这样的山村,靠山吃山,也是挺自然的现象,但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给我们加深了一系列的生活困难。
气死人的是,保护区核心区内的草地变成森林,梅花鹿跑到村里的农田破坏水稻等农作物,保护区不仅不给我们补偿,反而还要在核心区,仅有的草甸子里挖坑,猎捕野生梅花鹿,使得梅花鹿纷纷跑到农田里来破坏。村民想养梅花鹿,保护区又说不行的,说什么要搞坏了基因库,但是,他们杂交野生梅花鹿却是可以的,还要在它们喜欢的区域挖深坑,猎捕野生梅花鹿。
猎捕野生梅花鹿,使得梅花鹿纷纷跑到农田里来破坏
,甚至被赶到几十公里以外的地方去危害庄稼。
村民想养梅花鹿,保护区又说不行的,把野生梅花鹿引进核心区,减少我们的损失,这一类的事情不做,偏偏要做赶它们出来搞破坏的事情;我们有18000多亩土地划进保护区(是我们全部的土地),但生态公益林补偿只拿到8000亩,有村民想养梅花鹿来增加收入(有野生的,家养肯定有收益啊),又说不行的。真是,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1/2 18:33:11

  你反映的这种情况,不要说保护区就是非保护区也有类似的问题--野生动物危害农作物,我的建议是:由村委会或乡政府与保护区管理部门协调,再怎么说也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群众的生计!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1/2 19:34:24

还是周专家说得好“以人为本”麻,你们完全可以向当地政府反映反映,再怎么说保护区的动物破坏了庄稼也该赔偿呀!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以补偿。但单纯依靠政府给受害农民经济补偿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应当全面研究,依靠有关法律,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一是坚决制止毁林开荒、乱捕监猎,限制对现有天然森林任何形式的采伐,努力恢复、切实保护好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栖息环境。所有食肉动物的栖息区域应规定为禁猎区,严格猎枪及狩猎工具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禁猎规定、保证野生动物的食物资源。决不允许一面由政府给予补贴,一面继续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二是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对此,县、乡政府应当通过宜传和必要的行政措施,要求经常受野生动物侵害地区的农民,在收获季节对庄稼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如设置围栏,组织巡护、驱赶等。同时建立圈舍,改变牛羊不入圈的落后习惯;三是对于确因实行了保护措施,野生动物数量显著增加,并足以对农林生产造成危害的地区,可以乡、村名义向县以上林业部门申请猎捕一定数量的野生动物,以降低种群密度,减少生产损失。四是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减轻危害,并给农作物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向县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经济补偿。补助费的经费来源,应当按照自然灾害性质纳入国家预算开支,实行专款专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制度。此外,地方林业部门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收取的费用,也应安排一部分用于此项支出。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1/3 9:29:46

协调不成就拿起法律的武器讨回公道:

《自然保护区条例》:http://cache.baidu.com/c?word=%D7%D4%C8%BB%3B%B1%A3%BB%A4%3B%C7%F8%3B%CC%F5%C0%FD&url=http%3A//www%2Ezhb%2Egov%2Ecn/eic/649646449566416896/20021115/1035180%2Eshtml&b=0&a=2&user=baidu

国家以及各省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http://www.baidu.com/s?ie=gb2312&bs=%D7%D4%C8%BB%B1%A3%BB%A4%C7%F8%CC%F5%C0%FD&sr=&z=&cl=3&f=8&wd=%D7%D4%C8%BB%B1%A3%BB%A4%C7%F8%B9%DC%C0%ED%B0%EC%B7%A8&ct=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