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5/12/23 22:53:49
具体的规定是没有的,我说的3米,是依据《民法通则》、及一般树冠的冠幅而建议的!也就是树蔸离其他村民土地的边缘的距离!以不影响他人的农作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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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12/24 8:25:07
你提出的实际上就是一个相临权与地域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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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2/24 13:35:07
主持人: 沂水县的孙先生来信咨询,他说:2003年他们村里对土地进行了调整,他分到的土地南侧是户姓王的村民,姓王的村民在地里种了小树。现在这些树已经长得很高了,对他的庄稼光照影响很大,影响了庄稼的收成。他来信咨询,能否让姓王的这户村民赔偿他庄稼的损失? 舒律师:首先,由于树木遮荫造成他方农作物接受光照的时间减少,光照减弱,从而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属于相邻权纠纷。如果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但是能否胜诉,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主要是考虑是自然因素还是人为因素造成的。 对于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在承包土地当预见,要求赔偿的不能支持。对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可以赔偿。 像他这种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在孙先生承包土地前,姓王的这户村民已经栽种了小树,那么姓王的这户村民就不应当赔偿。因为孙先生在承包土地时,应当预见到小树会长成大树。在承包的时候他可以选择不承包,或者因为可能遮荫请村委会给予照顾。 如果在孙先生承包土地后,姓王的这户村民才栽种了小树,并且小树长大以后造成了他人经济损失的,那么就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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