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6/3/17 5:24:58
对“林业三定”时的山证,无争议的应当确认其效力。对因错发,重发等情况引起争议的,则应查明情况,参考“四固定”的确权依据作出处理。如合作化、“四固定”时期没有有效权属依据的,应通过田亩造册、交粮纳税、经营管理及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在以上因素欠缺的情况下,可参照土改确定的权属处理。争议山林的林木性质以及对山林的经营管理也是认定山林权属的证据之一,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时,也要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经营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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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6/3/17 5:26:10
详情请查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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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6/3/17 6:39:47
以咨询当地县林业局林政科为主。 目前的具体事宜,以“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第10号令,1996年10月14日起执行)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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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6/3/18 8:06:16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的规定,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要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首先应以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为准。县人民政府对村林场颁发的《山林管理证》不能代替《林权证》,只能证明这片森林由村林场管理(使用权),不能确定它的所有权,所有权应该还是组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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