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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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地性质 | 林地类型 | 审批机关 | 设定法律法规 | 
| 防护及特用林地 | 用材经济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 | 其他林地 | 
| 永久 | 10公顷以上 | 35公顷以上 | 70公顷以上 | 国家林业局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 | 
| 低于以上标准 | 低于以上标准 | 低于以上标准 | 省林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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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 | 5公顷以上 | 20公顷以上 | 国林业局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 | 
| 5公顷以下 | 10-20公顷 | 省林业厅 | 
| 0 | 2-10公顷 | 市林业局 | 
| 0 | 2公顷以下 | 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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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类型 | 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占用集体林地 | 县林业局 |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 | 
| 农村村组道路建设占用集体林地 | 县林业局 | 省林业厅林资政【2010】21号文件明确比照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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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 | 国有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 国家林业局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 | 
| 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 省林业厅 | 
| 其它森林经营单位 | 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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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 
| 序号 | 项 目 类 型 | 可使用林地类型 | 
| 1 | ①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②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③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各类林地 | 
| 2 | ①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②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以外的林地 | 
| 3 | ①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以外的林地 | 
| 4 | ①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除国家和省级保护区以外的用材、经济、薪炭林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及宜林地 | 
| 5 | 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等乡村建设 | 除国家和省级保护区以外的集体所有用材、经济、薪炭林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及宜林地。 | 
| 6 |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 | 宜林地 | 
| 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 | 除保护区以外的用材、经济、薪炭林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及宜林地。 | 
| 7 | 其他特殊项目 | 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