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下面这个例子:
合法撤销错误发放林权证 法院依法维持
九江法院网讯 政府依法撤销错误发放的林权证,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撤销之诉,法院认为政府撤销行为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当事人提出上诉,九江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瑞昌市范镇开源村五组背后山山场有原告范镇东山村何姓祖坟山(即向阳山)。土改时何姓组发有九字第4031号土地证,但该证东、西两至空白未填;开源村五组发有九字第1970号土地证。1981年林业“三定”时,东山何姓组发有瑞林证字第001379号山林权属证,该证记载了向阳山的四至;开源村五组发有瑞林证字第001676号山林权属证。2009年申领了其背后山山场的山林权属证,该证只登记背后山1宗山场,所指范围包括了何姓组的山场。在确定四至界限时,由于双方指界人对权属界线有异议,未能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没有签字确认四至范围,林改技术员也没有勾图确认四至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林改期间,发至东山村何姓组的山林权属证中登记的向阳山山场四至范围未经接界人签字确认;原告和第三人的山林权属证的四至范围部分重叠,权属存在争议;未经林改勾图员勾图确认四至范围并制作山林权属证附图。且发证时也不符合《林改政策问答和确权发证规程》、《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及《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四项规定。故认定瑞昌市人民政府对错误发放或违反法定程序发证的山林权属登记事项作出撤销处理决定,其做法是正确的。故作出以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