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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jlxstb     提问时间: 2013/10/16 14: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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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各位专家,您们好!我在工作中遇到一个问题:在集体林改时发现有个村小组2003年换发的<林权证>四致描述与现场勘查时签名确认的附图不相符。我们也通知持证村小组交回〈林权证〉变更,可村小组拒绝交回变更。请问专家:县人民政府是作出《变更决定书》还是《注证决定书》?另一个是执行问题,如果县人民政府作出《变更决定书》后,对方还是不交回林权证,该怎么办?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3/10/16 20:01:12

请您记住一点:一切都要以事实为根据,只要是事实,谁说了都不好使。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3/10/17 6:42:46

如果县人民政府作出《变更决定书》后,对方还是不交回林权证,请看下面这个例子:

2007年,农民司某为自己承包的林地办理林权证提供合同及乡村有关证明办理林权证,在证据齐全的情况下,林业局按照法律程序为其办理了林权证。2012年,有群众反映该块林地所有权一栏有误。林业局经调查相关乡、村,相关乡、村提供了撤销林权证的申请和相关证明,证明该林地权属确实有误,需要纠正。林业局向司某告知该林权证需要撤销,并对其讲撤销后本人可以重新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但司某拒绝配合。为维护法律尊严,林业局报请县政府撤销了该林权证。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3/10/17 6:44:27

还有下面这个例子:

合法撤销错误发放林权证 法院依法维持

    九江法院网讯 政府依法撤销错误发放的林权证,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撤销之诉,法院认为政府撤销行为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当事人提出上诉,九江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瑞昌市范镇开源村五组背后山山场有原告范镇东山村何姓祖坟山(即向阳山)。土改时何姓组发有九字第4031号土地证,但该证东、西两至空白未填;开源村五组发有九字第1970号土地证。1981年林业“三定”时,东山何姓组发有瑞林证字第001379号山林权属证,该证记载了向阳山的四至;开源村五组发有瑞林证字第001676号山林权属证。2009年申领了其背后山山场的山林权属证,该证只登记背后山1宗山场,所指范围包括了何姓组的山场。在确定四至界限时,由于双方指界人对权属界线有异议,未能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没有签字确认四至范围,林改技术员也没有勾图确认四至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林改期间,发至东山村何姓组的山林权属证中登记的向阳山山场四至范围未经接界人签字确认;原告和第三人的山林权属证的四至范围部分重叠,权属存在争议;未经林改勾图员勾图确认四至范围并制作山林权属证附图。且发证时也不符合《林改政策问答和确权发证规程》、《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及《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四项规定。故认定瑞昌市人民政府对错误发放或违反法定程序发证的山林权属登记事项作出撤销处理决定,其做法是正确的。故作出以上的判决。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3/10/17 19:35:23

最终以现场实际为准。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3/10/18 11:40:06

注销林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