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3/8/12 22:23:10
权属为国有的荒山,在不改变所有权的情况下,可以协商,以承包或租赁的形式,由权属方承包给个人或者单位,进行造林。造林后的收益由承包方所有。
|
|
|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3/8/13 6:17:24
国有荒山等未利用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
造林后的收益当然后按《合同》规定归经营者所有啊,否则您承包的意义在哪里啊?
|
|
|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3/8/13 6:20:50
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农业生产。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造林。个人或者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农业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除农业承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同时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方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人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不得在承包地上毁田打坯、建房、葬坟和开矿。
|
|
|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3/8/13 8:04:35
权属为国有的荒山在不改变所有权的情况下可以以承包或租赁的形式承包给个人或者单位进行造林,造林后的收益由承包合同约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