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3/4/1 13:20:48
林业设施用地包括林业生产设施用地和林业附属设施用地两类。
(一)林业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林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林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具体包括:
1.工厂化林业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 林业附属设施用地是指林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林产品生产的临时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林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及生产辅助用地:指存放林产品、生产物资、肥料、农药、农机农具、林产品分拣包装和简单加工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永久性的林产品加工项目用地以及林业生产附属的永久性管理和生活用房等配套设施用地,按照建设用地管理规定,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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