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一个问题,村里告诉我们说07年的时候,村里宣布所以的责任山全部收回由村里统一管理,说村委会决定,我仔细问过我母亲,有没有签过字,我母亲坚决说,没有
从来没有签过,也不知道啥时候被收回去的。村里这么做合法吗?现在村里一句话,第一不赔偿,第二,也没有义务出具书面的任何文件。根据05年《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储存,其使用管理办法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确定,收支情况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并上报国土资源、财政、农经、监察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村里直接拒绝,违法,但我们有什么办法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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