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验收范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内容包括:
(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
(三)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 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
第五条 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六条 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
(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
(三)《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四)《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
(五)《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
(六)《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
(七)《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
(八)《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
(九)《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十)《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和GB/T15776-2006)
(十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
第七条 造林密度标准
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或GB/T15776-2006)。
(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
第八条 造林地区类别
造林地区类别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包括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以《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的附录D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办沙字[2003]41号)的附件一为准,名单详见附1。
干旱半干旱地区:包括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全省范围。
干热(干旱)河谷地区:以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已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
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特殊地区的,按上述特殊地区排列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九条 成林标准
乔木林:郁闭度≥0.2。
灌木林:覆盖度≥30%。
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
达到以上成林标准的面积为成林面积。
第十条 小班保存标准
退耕地还林小班达到下表保存标准的面积为保存面积,其余为未保存面积(包括未达到保存标准面积、不核实面积和损失面积)。
未达到保存标准面积:指未成林小班内苗木保存株数达不到保存基本合格标准的面积。
不核实面积:指上报面积中实际并不存在和核查验收不认可的面积。
损失面积:指因征占用、自然灾害、复耕等造成原退耕地块已损毁的面积。
植被配置
类型 |
保存标准 |
保存合格面积标准 |
保存基本合格面积标准 |
乔木林 |
郁闭度≥0.20或一般地区株数保存率≥80%(特殊地区株数保存率≥65%) |
一般地区:70%≤株数保存率<80%
特殊地区:60%≤株数保存率<65% |
灌木林 |
覆盖度≥30%或一般地区株数保存率≥80%(特殊地区株数保存率≥65%) |
乔灌混交林 |
(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或一般地区株数保存率≥80%(特殊地区株数保存率≥65%) |
株数保存率计算:
乔木林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灌木林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乔灌混交林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造林总株数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造林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区间内时,实际造林株数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时,最低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高于最高合理初植密度时,最高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
第十一条 林带确认标准
林带行数在两行及两行以上,乔木林带行距≤4m、灌木林带行距≤2m。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
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片林调查;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林带调查。
第十二条 面积误差允许范围
小班面积允许误差为±5%。小班面积误差=[(小班检查验收面积-小班上报面积)/小班上报面积]×100%,其中小班检查验收面积和上报面积均不含检查验收认定的损失面积。
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的小班,小班上报面积即为小班检查验收面积。
面积误差超过允许范围的小班,当误差超过-5%时,实际求算面积即为小班检查验收面积;当误差超过5%时,小班上报面积即为小班检查验收面积。
第十三条 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小班最小起算面积为0.1亩。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取整数,面积保存率的百分数取两位小数,其他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四条 其他标准
确权发证:以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依据。
档案管理:以《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为依据。
管护:采取了封禁等管护措施,小班内无明显人畜破坏迹象,重新造林小班进行了抚育等。
第三章 调查方法
第十五条 资料收集
(一)省级资料收集
1、相关年度国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退耕还林计划及完成情况。
2、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总结材料。
3、相关规定和管理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县级资料收集
1、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分解及完成情况。
2、退耕还林工程各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文件(包括作业设计变更文件)。
3、工程管理情况,包括确权发证、档案管理、政策兑现、管护措施等。
4、各年度退耕还林小班绘制到同一张地形图上的验收图和小班登记表,地形图原始比例尺原则上要求大于或等于1∶25000。
5、其他相关材料。
资料收集后,需进行全面核对与分析,排查年度重复、地块重复等各种问题。
第十六条 验收面积和单位的抽取
(一)全面检查验收
各工程省退耕地还林面积100%验收。
(二)重点核查验收
抽取各工程省经全面检查验收上报保存总面积的50%进行验收。
各工程省重点核查验收应查总面积=省级全面检查验收上报保存总面积×50%,其中各林种及原有补助政策兑现林种发生改变的面积核查比例相应达到50%。
(三)重点核查单位抽取
县级核查单位由国家林业局抽取,核查县各林种应查面积根据工程省重点核查验收各林种应查总面积和各核查县上报该林种保存面积计算确定。核查县核查工作开始前,应进行数据核对,当核查县提供的面积与经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审核确认的全面检查验收上报面积不一致时,核查工组应及时督促工程省和核查县查明原因,由工程省以正式文件将有关情况说明和重新确认的相关面积上报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经同意后,更正有关上报面积,并按更正后的面积进行核查。
乡级核查单位由重点核查验收工组抽取,具体抽乡方法如下:
1、按核查县核查范围内各乡上报保存总面积(各年度各林种上报面积之和)从大到小的顺序(因行政区划变动造成计划挂靠又未单独上报全面检查验收结果的县级单位,其各乡镇保存面积参与原计划所在县级单位排序),填入重点核查验收抽乡表(详见附2),构成抽乡闭合环。
2、按规定的起始号,加上间隔数机械抽取核查乡,如闭合环中循环抽取乡重复时,按顺序加1继续抽取。
3、按从上到下的顺序累计抽中乡各年度各林种(从左至右的顺序)上报保存面积,当其达到相应应查面积要求(±10%范围内)时,抽中乡即为核查乡,核查乡上报的该年度各林种保存面积全查;当累计面积还不满足相应项目应查面积时,继续向下累计下一个抽中乡,直至达到要求,下一个抽中乡只查该项上报保存面积;当抽中乡累计面积达到应查面积的110%以上(不含110%)时,最后一个抽取乡按面积最接近的原则变通确定,若变通仍无法满足要求时,在最后一个抽中乡中随机抽取核查村或小班,直至满足要求。
第十七条 面积验收
(一)小班调绘及面积求算
在上报区划小班基础上,利用验收图、GPS定位技术或丈量等方法进行现地核对和面积测算。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位置及形状基本一致时,对小班面积进行现地求算,如果现地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与上报小班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承认其上报小班面积,否则以求算面积为准;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形状、边界不一致,但位置基本正确时,现地重新调绘并测量求算小班面积,如果现地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与上报小班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承认其上报小班面积,否则以求算面积为准;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位置及形状有明显出入时,如退耕农户享受原有补助政策地块与现地一致,则按正常情况进行验收,否则按不核实处理;当小班内退耕还林地块与非退耕地块交错时,逐块落实退耕还林地块面积后,累计确定小班面积。
同一小班内同时出现保存与未保存、保存合格与保存基本合格连续面积≥1亩(小班总面积≤1亩的,连续面积≥0.1亩)的,需分别调查记载其面积。
当同一小班内作业年度(影响到是否成林)、林种等不一致,且所占比例较小的面积比例≥40%时,应进一步区划小班并单独按其实际情况调查记载。单独记载的小班,原小班号不变,且其上报面积之和应与原小班上报总面积一致。
(二)几种情况下的面积认定
1、同一小班不同年度重复上报时,认定为计划年度在先的造林面积。
2、重新造林(含萌芽)小班作业年度为近三年(含验收年度当年及其前两年)的新造林面积,未达到成林标准的按成活率认定,成活率合格(一般地区成活率≥85%,特殊地区成活率≥70%)的,认定为保存合格面积,否则为未保存面积;重新造林小班作业年度为非近三年的,仍按保存标准判断其面积是否为保存面积。
3、由于林地征用占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异地重造的退耕地还林小班,认定保存面积除达到相应保存(成活)标准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经过地(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作业设计;
(2)符合退耕地还林的地类条件(按《退耕还林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
(3)属于变更时间以后的新造林地;
(4)合同、档案资料齐全;
(5)政策补助问题有相关方签字认可的协议。
4、林草复合型小班内林木达到保存标准时,认定为退耕地还林保存面积。
(三)林带面积调查
林带面积=[(林带行数-1)×行距+4(灌木2米)]×林带长
第十八条 生态林、经济林认定
执行《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的规定,其中涉及的造林密度标准,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原有享受补助政策的林种发生改变的,以此次验收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郁闭度调查
采用样点、样线等方法调查。
第二十条 覆盖度调查
采用样方、样带等方法调查。
第二十一条 株数保存率调查
乔木林郁闭度<0.2、灌木林覆盖度<30%、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时,调查株数保存率(近三年新造林调查成活率),可采用样行、样地等方法调查。
样行或样地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样行或样地面积应不少于小班面积的5%;100-450亩应不少于3%;450亩以上应不少于2%。
样行或样地根据小班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的地段,样行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行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行。
样地设置为带状样地,带宽5米,机械布设,样地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个。
对林带设置样段进行调查,样段长20米,样段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个样段。
在样行或样地内计数总的人工造林株数(包括死苗、缺苗)以及保存株数。
按穴造林如每穴造林株数或保存株数多于一株,均按一株计算。
第二十二条 植被配置类型调查
植被配置类型分乔木林、灌木林、乔灌混交林三个类型。
乔灌混交时,乔木树种达到郁闭度或株数保存率要求的,为乔木林;乔木树种没有达到郁闭度或株数保存率要求,而灌木树种达到了覆盖度或株数保存率要求的,为灌木林;乔木树种和灌木树种均未达到相应保存标准的,为乔灌混交林。
毛竹植被配置类型按乔木林调查记载;胸径≥2cm的杂竹及其他竹植被配置类型按乔木林调查记载,胸径〈2cm的杂竹及其他竹植被配置类型按灌木林调查记载;藤本的植被配置类型按灌木林调查记载;因气候或经营矮化的乔木林按灌木林调查记载。
第二十三条 平均树高和平均胸径调查
对生态林中植被配置类型为乔木林的小班进行调查。在小班内选取3-5株平均木,分别测量其树高和胸径,并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小班平均树高和平均胸径。
第二十四条 每亩收益调查
通过访问和实地调查,掌握最近一年退耕还林地每亩实际产值收益(不含国家政策补助)。
第二十五条 小班调查表填写
对外业小班调查表及时进行检查、整理,确保外业小班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规范、准确,确认无误后建立检查验收小班数据库(全面检查验收可根据各省情况建立不同格式的数据库,但要求均能形成EXCEL格式文件;重点核查验收按统一格式建立数据库)。小班调查表及填写说明详见附3。
第四章 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
第二十六条 全面检查验收指标计算与汇总
(一)保存总面积=生态林保存面积+经济林保存面积
(二)生态林保存面积=∑生态林小班保存合格面积+∑生态林小班保存基本合格面积
(三)经济林保存面积=∑经济林小班保存合格面积+∑经济林小班保存基本合格面积
(四)成林面积=∑乔木林郁闭度≥0.2的小班保存面积+∑灌木林覆盖度≥30%的小班保存面积+∑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的小班保存面积
(五) 林权证发证面积=∑已发放林权证小班保存面积
全面检查验收结果统计上报表见附5的表1、表2、表3和表4。
第二十七条 重点核查验收指标计算与汇总
(一)生态林面积保存率=∑调查小班上报为生态林的保存面积/∑调查小班上报为生态林的上报面积×100%
(二)经济林面积保存率=∑调查小班上报为经济林的保存面积/∑调查小班上报为经济林的上报面积×100%
(三)总面积保存率=∑调查小班保存面积/∑调查小班上报面积
(四)成林率=[∑乔木林郁闭度≥0.2的调查小班保存面积+∑灌木林覆盖度≥30%的调查小班保存面积+∑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的调查小班保存面积]/∑调查小班保存面积×100%
(五)林权证发证率=(∑已发放林权证调查小班保存面积/∑调查小班保存面积)×100%
(六)建档率=(∑已建档的调查小班保存面积/∑调查小班保存面积)×100%
(七)管护率=(∑已实施管护的调查小班保存面积/∑调查小班保存面积)×100%
重点核查验收统计表见附6的表1-表11。
第五章 验收成果
第二十八条 全面检查验收成果
(一)验收小班数据库文件。按附3的验收因子建立。
(二)各类统计汇总表。按附5的表1、表2、表3、表4统计。
(三)验收成果报告。参照重点核查验收中的省级和国家级核查报告要求编写。
各工程省全面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应将验收数据库存档,并及时向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上报各类统计表格(按附5中表1-表4的要求统计上报)和验收成果报告(含电子文档,表格EXCEL格式、文本Word格式)。
第二十九条 重点核查验收成果
(一)验收数据库文件。按重点核查验收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建立。
(二)各类统计汇总表。按附6的表1—表11统计。
(三)存档资料。各验收承担单位建立验收档案,主要包括:抽乡表、核查单位抽查范围的验收图、主要收集资料(计划文件、实施方案、变更设计文件、相关管理规定等)、核查报告、核查小班表等。
(四)核查验收成果报告
1、县级核查报告
由重点核查验收工组向重点核查验收承担单位提交重点核查验收县级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验收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验收人员组织、工作时间、验收对象、验收工作量等内容。
(2)核查验收结果。分年度简述抽查范围主要核查结果,包括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工程管理情况和质量情况结果,并对结果进行分析,附典型照片。
(3)工程建设主要成效和经验。总结分析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政策措施、经营措施、管理经验以及富有特色的产业发展和效益情况,并附典型照片。
(4)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核查结果和掌握的有关情况,指出影响退耕还林工程成果巩固的主要因素,并从管理、实施、技术、政策等方面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典型事例,并附典型照片。
县级报告还应附主要问题一览表(格式见附6的表12))、未保存小班一览表(格式以统计程序产生的表格为准)和林种转换小班一览表(格式以统计程序产生的表格为准)。
2、省级和国家级核查报告
由重点核查验收承担单位向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提交重点核查验收省级报告。国家级核查报告由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组织编写。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验收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人员组织、工作时间、验收范围和对象、验收方法、验收工作量和质量管理等内容。
(2)全面检查验收基本情况和主要结果。基本情况包括全面检查验收的人员组织、验收形式、验收时间、对象、工作量和主要做法;主要结果包括各年度原有补助政策到期面积、验收后的保存总面积、林种转移面积及转移原因、未保存总面积、各分项未保存面积及其比例等。
(3)重点核查验收结果。分述抽查范围各年度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结果(包括:上报总面积、保存总面积、未达到保存标准面积、不核实面积、损失面积、面积保存率、结果较好和较差的工程县及原因分析,近三年新造林面积及原因分析,林种转换面积与原因分析,未保存面积分类原因分析等);分述抽查范围各年度退耕地还林工程管理情况结果(包括:林权证发放、档案管理和管护核查结果,并对结果进行分析);分述抽查范围各年度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结果(包括:成林情况、平均高、平均胸径、经济收益情况核查结果,并对未成林原因进行分析);分述抽查范围各年度退耕地还林其它情况结果(包括:权属、坡度级及各植被配置类型的核查结果等)。各类结果与分析均需附典型照片。
(4)工程建设主要成效和经验。结合核查验收结果和典型事例,从森林资源增长、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总结退耕还林工程取得的成就,附典型照片;围绕有关政策、措施,总结退耕还林工程在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和成果巩固等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附典型照片。
(5)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策及建议。在核查验收结果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提炼工程建设、成果巩固及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
(6)附主要问题一览表(格式见附6的表12)和各类统计汇总表(格式见附6的表1—表11)。
第六章 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
(一)承担验收单位在开展验收工作前应组织技术业务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方可参加验收工作。
(二)各承担验收单位要重点对下列环节进行质量监控:
1、图、表、卡等资料收集、核对、查验与归档。
2、小班调绘和面积测量、求算。
3、郁闭度、覆盖度、株数保存率调查。
4、各类因子的调查及外业小班调查表填写。
5、有关报告的内容及质量。
(三)县级重点核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工组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反馈主要核查验收结果,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县级核查报告作为签字材料),拒绝签字的,由验收工组所在单位向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上报备案。核查结果未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不得擅自公布。
(四)在重点核查验收过程中,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组织对验收工作进行督察。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
各验收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办法要求和廉政规定。对在验收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违反技术标准、擅自改变核查方法、未按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等验收质量事故和违反有关廉政建设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林退发[2008]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