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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凭证采伐的意义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开展凭证采伐有以下作用:
(1)可以有效地控制森林采伐量,实现限额管理。要实现森林采伐量不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就必须对采伐作业进行认真的调查审批工作,才能有效地制止不合理采伐。
(2)可以帮助和引导森林经营者科学地经营利用森林资源。申请森林《采伐许可证》,需要注明采伐森林的情况,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不应该采伐的,可以不批准采伐,如申请人将防护林作为用材林申请的,采伐的森林未达到成熟年龄的等等,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不批准采伐。这样对森林经营单位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作用,对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和科学经营利用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有利于加强山场管理,促进提高伐区作业水平,减少森林资源的浪费,更充分地利用森林资源。《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因此,将《采伐许可证》与伐区作业质量联系起来。
(4)可以有效地对林木采伐和更新实行监督,及时对违章采伐和不按规定的更新作业进行纠正。申请《采伐许可证》要提出更新造林措施,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也将伐后更新与采伐许可结合起来。
(二)向什么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一项具有法律权威的严肃、细致的工作,申请人必须依法向有关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发放权限为: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其中,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4)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从上述内容可看出,一般的林木采伐都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采伐许可证。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权利证书和材料
(1)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需要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2)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3)其他单位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4)个人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四)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请人按照规定备齐有关权利证书和材料,并向有权部门提交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后,受理的有关部门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采伐的林木符合实际,并且在森林采伐限额之内的,应该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部门将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五)不需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1)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采伐以非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森林和林木的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
森林和林木采伐的一般规定:
(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2、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
(1)林木权属证明;(2)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3)其他单位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采伐承包的国有、集体林木,还应提交承包合同和发包方同意采伐的证明;(4)个人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5)采用皆伐方式,连片采伐0.1公顷以上具有较强生态功能的灌木林的,提交包括采伐目的、地点、方式、期限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6)建设工程使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用地单位持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林木所有权转让需要采伐林木的,由依法取得林木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持协议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扑救森林火灾、抗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3、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1)采用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木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除治和改进措施的;(4)无采伐限额指标的;(5)采伐的林木所有权有争议的;(6)采伐属于禁伐林木的;(7)已完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发放生产商品材的采伐许可证。
4、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权限:
(1)国有林场采伐林木,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地林业主管部门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办地方国有林场及非林业系统所属国有林场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2)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其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3)机关、团体、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集体和个人采伐林木,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及连片采伐0.1公顷以上的灌木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5)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核发采伐许可证。(6)架设供电线路、输油管道和拓宽河道,以及进行其他大型建设工程需要采伐林木的,由市、地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国有林木的,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7)铁路、公路、城建、部队等部门组织栽植并管理的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8)国家一、二级珍贵树木的采伐和采集,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法规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竹林,适用以上规定。
5、发证程序:
(1)对采伐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2)在初步审核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踏查,审查其采伐地点、面积、树种等无误后,按审批权限填发林木采伐许可证;(3)填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授权水利厅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护堤护岸林更新采伐许可证的函
鄂林政字〔1992〕第327号 1992年12月21日
省水利厅:
你厅鄂水综(92)624号《关于申报一九九二年森林采伐计划的函》收悉。根据《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水利部、林业部《关于加强水利部门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县以上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护堤护岸林的更新采伐,其采伐许可证授权你厅和你厅委托的水利行政主管机关核发。水利部门管理的其他森林和林木的采伐,其采伐许可证仍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采伐许可核准的林木采伐量(蓄积)不得超过森林经营单位的年森林采伐计划。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护堤护岸林的年采伐计划,由你厅于前一年七月底以前组织拟定后报我厅。我厅根据林业部批准的年度采伐计划下达你厅,由你厅逐级分解下达到各采伐单位,并抄送我厅及所在地的地市州县林业局。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护堤护岸林更新采伐计划,一九九二年为9000立方米:其中自用材5000立方米,其他用材4000立方米;一九九三年为15000立方米,其中自用材8000立方米,其他用材7000立方米。采伐计划的执行情况由你厅组织检查、汇总后于次年二月中旬报送我厅。
三、加强采伐许可证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我厅统一印制,分年发给你厅,由你厅统一管理和组织核发。各发证机关(单位)要选定专人,并持有我厅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员证》,使用专用名章发证,其他人员不得发证。采伐许可证核发员证件,以地市州为单位登记照册,经地市州林业局审查签署意见后,连同你厅核发员名册,一起到我厅办理。核发员的专用名章由你厅统一核制,发文启用,并抄送我厅及有关地市州县林业局备案。签发采伐证,应将第四联抄送当地林业局备案。
四、各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国发〔1990〕66号文件、《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湖北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等有关采伐管理,对违法采伐者要依法查处。各级水利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额管理的要求,坚持计划采伐,凭证采伐,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采伐前、采中、采后的监督检查和服务管理。
更多信息:http://www.luzhou.gov.cn/zwgk/sjbm/lyj/bmfw/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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